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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村宅基地政策都有哪些规定呢?

土地流转 2019-08-10 23:11149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在法制化的国家,公民的行为必须遵守各项法律规定,就算是拥有所有权也不例外。就如土地使用者拥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他必须遵守宅基地的管理办法,否则按违法行为论处。那么都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就由律师365的小编为您做相关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

  财政、建设、规划、民政、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在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应同时符合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用地定额标准,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但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农户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在一定年限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包括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

  实行有偿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依法办理了用地审批手续的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原依法取得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第七条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总量控制,不得突破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

  第八条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九条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每幅地块的范围、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集体土地所有者拟定有偿使用方案,报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工业以及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

  合同应当载明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使用条件、土地有偿使用费或土地收益标准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期限届满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处理办法、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和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退还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持该幅土地的相关权利证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包括其村民集体同意流转的书面材料)向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年限,由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协商确定,但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第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涉及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补偿的,由土地所有者和原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土地所有者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或者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办理。

  第十六条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续期申请。

  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七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批准的用途的,应经土地所有者同意,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签订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八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将依法有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出租、转租等形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原无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应当先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并办理土地登记。

  第二十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征得土地所有者的书面同意,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第二十一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原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二条依法有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

  第二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证书、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流转合同或抵押合同等有关材料,报土地所在地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具有依法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不得审批。

  第二十五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充分利用旧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以及其他未利用地。

  原宅基地复垦或自愿放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进城(镇)农民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八条依法取得的宅基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可以流转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

  第二十九条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条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增值收益分成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土地有偿使用权、流转增值收益等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属农村集体资金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专项用于集体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社会保障支出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并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收取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取的土地增值收益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土地增值收益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对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流转实行最低保护价制度。

  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或者非法批准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将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或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流转的,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手续,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集体建设用地闲置的,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对土地闲置负有直接责任的,在土地闲置状况改正之前,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办理其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第三十七条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房开发和城镇居民住宅建设的,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土地用途的,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交还土地。

  第四十条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流转合同格式,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就是湖南农村宅基地政策的全部内容,土地使用者使用宅基地及土地管理局的批复主要依据上述的规定内容。如果土地使用者没有根据申请的土地用途来利用土地的话,就属于违规使用宅基地,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被没收土地使用权。如果您还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疑惑,可以登入律师365网站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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