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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程序与土地征收的区别

土地流转 2019-08-17 23:1665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河北省拆迁】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张伟律师代理的彭某诉曹某、孙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将于2019年4月12日10:00,在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高楼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西城区拆迁】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代理的赵某、赵某志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征收一案,将于2019年4月11日9:30,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第3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东城区拆迁】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张伟律师代理的陈某刚诉陈某英用益物权纠纷一案,将于2019年4月9日9:00,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北区五层第29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2019年3月12日14:30,郗某某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一案,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

  2019年03月07日9:00,张某诉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万泉寺村村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第55法庭开庭审理

  2019年3月6日9:00,北京博时文仪兴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长辛店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上诉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28法庭开庭审理

  核心内容:房屋拆迁程序与土地征收的区别有哪些?国家征收土地与城市房屋拆迁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在适用的法律、适用范围行为所指向的标等方面不同。法律快车编辑为您整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一)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房屋的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三)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拆迁: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双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公证。

  2、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从上述可以看出,国家征收土地与城市房屋拆迁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的主要区别:

  一是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关于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

  二是适用范围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适用范围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屋拆迁的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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