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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监管如何规范

土地流转 2019-08-17 23:1987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当下,一些设施农用地从外表上看似乎符合规定,可走进去一看却“别有洞天”:有的以发展畜禽养殖需要建设畜禽舍为名,圈占农用地包括耕地建住宅用房;有的以发展畜禽养殖为名,圈占农用地包括耕地,先建设畜禽舍院,然后改建成住宅楼房用于居住或者转让、出租,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有的以发展观光农业名义,圈占农用地包括耕地,建设旅游休闲度假村,从事餐饮住宅娱乐等服务经营项目;有的以发展水产养殖为名,圈占农用地包括耕地,挖塘养鱼,供游人垂钓,休闲娱乐等。

  设施农用地中的临时建筑是指按照农用地政策监管的,但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硬化面积超标的问题,土壤耕作层被破坏,实施在土地硬化前签订的土地复垦协议难度较大,给日后恢复耕种带来困难。

  在设施农用地的实际管理过程中,单从硬化指标上难以区分设施农用地和永久性建筑的界限,因为有些作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临时建筑地面也被硬化了。如果要分清两者的界限,必须从硬化面积、建筑结构、建筑用途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考量。

  在设施农业建设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经营者在向国土部门提交的设施农用地备案文件中要清楚注明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的规模及面积。国土部门要实地查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复垦等因素进行合理指导及调整。同时,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分类指导,科学配置建设用地,把现代农业与观光旅游产业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相辅相成、共同发展。

  国土部门要合理制定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规划和设施农业发展规划的衔接,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设施农业发展规划确定本区域内可新增和可盘活的设施农用地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制定设施农用地专项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国土部门对设施农用地的监管应分事前、事中、事后三部分。事前,应现场勘查并结合经营者提交的备案材料,对要进行建设的位置进行定点放线。对备案信息仔细核实,主要核实其选址、附属及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复垦协议及项目建设内容等事项,如有可疑之处,及时告知乡镇政府和经营者,并由乡镇政府督促其整改纠正。事中,国土部门加强巡查,对不符合备案材料规定开展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事后,国土部门应建立设施农用地年度检查工作台账制度,对经营者经营范围、经营状况、用地面积等情况进行核查,将发现的问题告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并督促其整改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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