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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清河人注意!农村集体土地将可直接入

土地流转 2019-09-06 23:07150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土地管理法》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在充分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做出了多项重大突破:

  增加: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 魏莉华:这是土地管理法一个重大制度创新,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

  此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的审议通过,意味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再局限于个别试点地区,可以全面铺开,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新《土地管理法》增加第45条:因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确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自然资源部副部长 王广华:对于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最核心的是要缩减征地范围,把真正的公益性的用地,通过征收的方式,从农民集体所有转化为国有,然后再提供给相关的公益事业方面进行使用。

  新法还对征地程序进行了完善,把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跟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出办理征地申请,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

  自然资源部副部长 王广华:如果绝大多数农民不赞成补偿方案的话,要通过听证的方式。在听证之后,如果群众对方案还是不满意的话,要适当修改安置补偿方案。通过法律确认的这种方式,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征地补偿方面,新法改变了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做法,按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 魏莉华: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三项补偿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这样就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

  在宅基地方面,新法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明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

  新《土地管理法》增加第35条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永久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纳入数据库严格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确定。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这样的修改,体现了对基本农田永久保护这样一个价值的理念。2017中发4号文件提出,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强调“两个决不能”,已经确定的耕地红线决不能突破,已经划定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决不能随便占用。

  新《土地管理法》在总则中增加第五条,对土地督察制度作出规定: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土地管理法的此次修订,为市场化推进农村改革与发展提供了制度动力。同时,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仍是制度建设的根本。执行新的土地制度,就要坚持法治化,尊重农民的决定权和自主意愿,既不能强迫流转,也不能妨碍流转。维护农民利益、补齐农业短板、促进农村发展,才是“三农”政策改革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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