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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一男子为栽烤烟擅自开垦林地3765平方米获刑

土地流转 2019-09-08 23:23144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近日,宣威市森林公安局查获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经查证,宣威一男子陶某甲与陶某乙于2016年8月20日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将大山耕地39亩,退耕还林11.5亩转让给陶某乙经营管理,期限从2016年8月20日至2036年8月20日,种粮补助由陶某乙享受,但实际经营管理人为被告人陶某甲。

  陶某甲自2017年1月中旬至2018年6月份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下,擅自开垦位于宣威市某某镇某某村委会某某组大山山场的退耕还林地栽种烤烟。

  经宣威市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对涉案林地面积进行鉴定,出具第3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林地面积为3765平方米,即5.65亩,林种为防护林。陶某甲以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目前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获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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