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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陈清华建议允许农村集体土地转让抵押

土地流转 2019-04-23 03:54163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中央提出,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和服务,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在众多政协委员看来,只确权不流转,确权失去意义;只流转不确权,流转没有依据,因此——

  “不管怎么说,土地确权都是一件很好的事情——确权之后,产权可以拿来担保贷款,或者是集体流转然后以产权分红,”都江堰市柳街镇鹤鸣村村农民李云通(化名)说。

  2008年6月,通达农业通过土地流转获得了鹤鸣村1000余亩土地经营权用于花卉和蔬菜种植,每亩地通达农业支付850斤大米(折合约1400元人民币)租金。李云通也有4亩地在其中。

  “流转这4亩地我一年可获得近6000元纯收入,租金每5年还要递增。”在李云通看来,土地确权之后他的收入比原来提高2倍左右,这是让他十分高兴的事情。

  李云通表示,农民最大的财产就是土地和房屋,以前是既没有什么东西能证明,也没有办法变现融资,如今有了这些法定证件不仅吃了定心丸,也有可能变现了。

  “摸清自家的承包地面积,拿到明确标着土地面积、位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今后即使长年把土地租出去,也不必担心土地拿不回来。”李云通说。

  李云通介绍,如今,鹤鸣村的村民已经希望自己剩下的土地尽快流转出去,他们将土地信息挂到了成都市农村产权交易所。

  2008年3月以来,都江堰按照确权是基础、流转是核心、配套是保障的工作思路,完成了柳街镇全镇的农村土地和房屋登记工作,初步建立了耕地保护制度。

  “以前早就有这个想法,但没有底气来做。土地权属不清,谁敢下单?”四川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负责人对记者说。

  在他看来,农村土地确权之后,农民有了在市场经济中讨价还价的资本,而开发商的合理回报也有了法律、政策的支撑。

  “在确权、颁证的基础上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政协副主席吴正德对记者说。

  吴正德强调,要加快宅基地的确权进程,并颁布证书,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打下基础。

  在众多委员看来,只确权不流转,确权失去意义;只流转不确权,流转没有依据。要想真正激活农村资本,必须确权与流转并驾而行。

  “目前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能量被极大限制,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农地征收征用存在许多不合理与不透明之处,对于集体土地“公共利益”目的、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等都存有问题。”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四川省委副主委谢商华说。

  全国政协委员、江西省政协副主席陈清华对此很很有同感。“土地承包法已实施近8年,但在现实中一些地方随意调整征占承包土地,在公共事业范围内侵犯了民众权益,其中尤为突出的是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陈清华委员说。

  而“确权”正是要明确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农村房屋、林权等的物权关系。

  因此他强烈建议,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的改革,开展通敌银行、土地产权交易所的试点,允许农村集体土地转让、抵押、入股。

  据记者了解,成都农村土地确权之后,在此模式下经过土地整理后可供流转的土地规模已超过125万亩。根据成都的远景规划,到2020年,成都市将以现有660万亩耕地为基数,今后每年平均新增流转耕地约为50万亩。

  “这些被释放的农地,将产生天文数字的市值。”成都地产界一位人士分析,即使按200万亩计算,成都锦江区一亩地的使用权现在挂牌价为80万元每亩,125万亩土地市值将超过1万亿元,而且按规划将以每年4000亿元价值递增。

  “成都、重庆和宣城的做法尽管各不相同,步伐也有快有慢,但都体现了一个清楚的经济逻辑,那就是从‘确权’逐步走向‘赋能’,通过农村资产的合理流转来实现农村和农民的更高收益。”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李力行博士说。

  “农村各种产权通过权证形式确定,使之成为农民法定资产,并赋予可流转的市场化资本禀赋,这是改革的一大步。”成都大学统筹城乡研究中心副主任吴建瓴认为,确权最终能不能推动农村建设用地流转,还有待观察。

  在吴建瓴看来,首先是现行土地管理办法规定,集体土地并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而经整理后多余出来的土地指标用于旅游业、工业用地也仅仅在局部尝试,并未得到明文确认。

  “如果不以确权为前提和基础,赋予农民在土地经营中的市场主体地位和谈判地位,贸然搞大规模的土地流转,那么这个流转的主体就不可能是农民,很可能是其他权利主体,从而使土地流转成为其他权利主体侵犯农民财产权利的又一轮机会。那样就背离了城乡统筹的初衷。”北京大学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周其仁教授说。

  在周其仁看来,确权加流转,才能实现同地、同价。这个顺序不可颠倒,否则一哄而起的土地流转,有可能歪曲改革并让改革背上黑锅。

  在谢商华委员看来,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地位,明晰、确认、扩大、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物权权能,明晰集体土地的物权主体,从法律上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对土地的权利。同时,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确权和流转主体、方式、原则、范围、条件、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应做出明确规定。

  谢商华委员强调,应当制定全国统一格式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并建立合同申报和登记制度;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受让人每年应交纳一定数量的风险保证金,以防范其违约。

  陈清华委员建议,要完善法律、法规,推动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制度的试点,要克服“联产承包责任制”限制土地的自由流转,不利于资源向优势者集中的问题。

  “同时要修改完善土地承包法,使‘土地集体所有’成为‘村民共同共有’,还地权于民。”陈清华委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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