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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政策小天地-----土地征收篇

土地流转 2019-04-23 04:0760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土地征收 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或安置的行为。征地是国家行为,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征地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征地权。

  (一)拟征收土地公告。在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

  (二)现场调查清点确认。现场调查清点确认应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被征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用地单位,被征地村村民委员会成员、承包户等相关权益人参加。清点确认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清点确认后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清单中应由相关权益人签字捺印确认,现场参与部门工作人员签字负责。

  (三)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人社部门、被征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内容包括:1、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2、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标准、数额;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及补偿标准、数额;4、失地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5、其他补偿安置措施。

  (四)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市、县政府批准后的方案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政务公开栏或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应当自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对于听证提出的问题与合理诉求,要妥善处理。

  (五)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无异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包括土地的位置、数量、地类、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费用的拨付时间和方式、土地的交付时间和方式等内容。

  (六)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征收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发布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1、批准征收土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土地用途;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七)拨付补偿费用。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一次性足额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帐户和相关权利人帐户。

  (八)移交土地。被征收土地农村经济集体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土地征收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清理附着物,并移交土地。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一般每三年一调整)执行。该项费用由市、县财政部门依据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次性足额兑付给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二)青苗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应支付给青苗和地面附着物的所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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