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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林地拒不还 强制执行显威力

土地流转 2019-09-13 00:0754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柳州市柳北区石碑坪镇村民韦某、曾某侵占他人5.55亩林地长达15年之久,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韦某、曾某仍不退还林地。9月5日,在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震慑下,韦某、曾某把林地还给了承包人。

  莫某是石碑坪镇某村4组村民。2004年,他和村民小组签订合同,承包位于黄泥岭的林地,承包期为30年。莫某经营承包之后,发现该村2组村民韦某、曾某不断跨界侵占黄泥岭的林地,在上面种植桉树,侵占面积达5.55亩。

  莫某多次与韦某、曾某交涉,但两人始终不归还所占林地。石碑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石碑坪镇政府多次进行调解无果。去年11月,莫某一纸诉状将韦某、曾某诉至柳北区法院,要求他们退回侵占的5.55亩林地并赔偿经济损失2.22万元。

  庭审中,韦某、曾某辩称,林地的权属是由他们所在的村民小组确定的,他们按村民小组划定的界限承包林地,有纠纷应该找村民小组解决。

  经审理,柳北区法院认为,涉案林地已由柳北区政府核发林权证给村民小组4组,该组是涉案土地的权利人,对涉案土地拥有合法的物权。莫某系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韦某、曾某未经莫某同意,擅自在涉案土地上种植树木,妨碍了莫某对涉案土地的使用。莫某要求韦某、曾某赔偿经济损失2.22万元,于法无据。

  2018年12月,柳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韦某、曾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理位于黄泥岭涉案土地5.55亩林地上的附着物,退还莫某。

  今年3月,莫某到柳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当事双方情绪都很激动。经过多次沟通,韦某、曾某始终不同意退还林地,法院决定强制执行。

  9月5日,柳北区法院组织法警和执行干警到执行现场警戒,还邀请媒体记者到现场采访报道。

  在法律的震慑下,韦某、曾某主动请伐木工人把他们种植的桉树砍伐拉走,把侵占的林地退回莫某。莫某雇请工人在林地分界线处挖出沟渠,明确界限,避免再引发纠纷。

  强制执行,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强制执行的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应自动履行。如果拒不履行,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韦某、曾某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判决,莫某依法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根据莫某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判决书确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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