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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出台设施农用地长效监管机制方法

土地流转 2019-10-24 00:59158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为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巩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成果,杜绝类似问题发生,近日,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宁市农业农村局出台设施农用地长效监管机制实施方法。

  明确设施农用地监管范围。包括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严控设施农用地规模。设施农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设施农业建设(除粮食生产外)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工厂化作物栽培的,控制在5%以内,不超过10亩;规模化种植的,控制在3%以内,不超过20亩;山地种植基地生产的,控制在80%以内;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控制在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控制在7%以内,不超过10亩;5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规模化粮食生产的控制在0.6%以内,不超过6亩。

  严格设施农用地备案条件。项目符合农业(含畜牧、水产养殖)产业发展规划和功能布局。土地流转必须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土地复垦方案已经乡镇政府批准。涉及环境评估、林地、公路、水域、旅游、电业等须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加强设施农用地备案建设。农业生产经营者先向当地乡镇(街道)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交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意向书。各部门根据现场勘察情况和部门规定及时出具审核意见。乡镇(街道)经审核,认为农业设施用地申请符合备案条件的,将项目拟建情况在项目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天,无异议后与设施农用地申请单位、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三方用地协议并持规定材料报县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门备案。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备案后,由属地乡镇(街道)监督用地单位的项目建设和利用。

  强化设施农用地监管措施。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乡镇政府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加强管理,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并对设施大棚、温室等普遍建档立卡。建立农业设施用地社会监督员制度、群众举报信访制度,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对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理。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以及涉嫌有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公职人员坚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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