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储土地补偿的政策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被征地农民享有的权利(一)——农民获得征地补偿的权利基础,《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征收土地范围内坟墓的迁移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应当补偿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偿。墓主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迁移坟墓;逾期未迁移的,视为无主坟,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自古以来,对于农民来说,土地就是命根子,失去土地就意味着丢了饭碗,尽管现在很多农民弃农打工,但是土地仍然是他们的重大利益所在。因此政府征用土地,一定进行补偿,而对于农民来说最关心的也是,补偿后到底能拿到多少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该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农村的土地一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民集体组织行使所有权利。农民对集体土地所享有使用权的具体表现为: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权;荒山使用权、林地、养殖用地等等。要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优先进行农业安置,规范留地安置,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12000元/亩的落实。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还应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前,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保问题的关键在于落实社保资金,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国家法律赋予了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这是农民维护土地权利的直接法律基础,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如果没有土地使用权或者所有权,就无从谈征地的土地补偿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及所有权是被征地农民享受征地补偿的权利基础。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农民就失去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因此《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所以,国家依法进行征收土地时,应该给予被征地农民及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用。这是农民享有的权利,是任何政府及个人不能剥夺的法定权利。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要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加快修订土地管理法,尽快出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被征地农民的权利(二)——预征知情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土地征用工作一般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但在征地被依法报批前,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四)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被征地方的名义将其征地补偿费用予以专户储存。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村集体所有,按照今年征地补偿条款,大家只能拿到房屋补偿,宅基地的补偿款则归村集体管理;但是从2018年开始,农村征地过程中所占用的宅基地和房屋的补偿款都将归村民所有,也就是说大家可以拿到2份房屋相关的补偿。据此,被征地农民就拥有了一项法定的知情权,为了便于区别及识别,海霞律师将它称为——预征知情权,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具体负责实施的政府部门应通过召开村民大会、发布公告等途径将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被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经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的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以维护及实现农民的合法权利。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市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其实在征地过程中,国家的法律及其政策还是十分注意对农民合法权利的保护的,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还是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来保障农民的征地补偿的权利,尤其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还是有利于农民权利的。各地铁路建设越来越多,建设铁路是能够让人们出行更为方便,建设后铁路后也能够带动一方经济的发展。有些铁路建设的时候刚好用到农民的土地,这时就需要向他们征收。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安置补助费应该用于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对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等作了明确规定。海霞律师将被征地农民的这项权利称为——调查结果确认权。此规定意在保证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及合法性,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落实征地批后反馈制度,建设用地批准后6个月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通过在线报送系统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且防止征地机关在被征地农民不知道调查结果或者错误结果的情况下进行征地活动,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被拆迁的房屋需要重建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不得突破《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用地限额规定。对土地现状的调查包括土地权属、地类、年产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等的调查,调查的结果需要被征地农民确认。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调查结果的准确性是被征地农民获得合理合法补偿的前提及基础,其直接影响到被征地农民的受补偿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进行征地活动的,该征地行为无效,已经开发建设的,依法予以查处。如果征地机关在未公布调查结果的情况下即进行征地行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征地机关履行该法定职能以维护自己的知情权不受侵害。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由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收取,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耕地开垦、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具体征收、管理、使用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