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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未经村民同意土地承包给外村村民承

土地流转 2019-11-01 20:30184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最近咨询土地承包的比较多,今天福建的一位朋友拿着判决书来咨询看能不能申请再审。案情是这样的:2015年8月1日张三以组长的身份代表A村(甲方)与B村李四(乙方)签订了《水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A村将20亩荒地出租给李四进行水田开发利用,每亩100元,共计两万元分三期支付;承租期限20年。这位朋友是A村新当选的村组长,代表村民提及诉讼,认为该租赁合同是无效。法院一审判决有效,二审维持原判。下面小编给大家讲讲关于土地承包经营的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农村土地承包的方式。土地承包包括两种,一种是家庭承包,另一种是其他方式的承包。家庭承包就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保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其次,我们结合案件来了解一下其他方式的承包。上述案例中承包的是荒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51条的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承包权。所谓同等条件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愿意以相同价格、且相同的付款方式和期限承租相同的土地。因此,对外承包不能够侵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承包权。

  再次,土地承包应当遵守一定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52条的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回到本案中,此次承包合同在签订时有村组长和村民代表的签字,因此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是否有合同无效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事由,(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很显然,上述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可争议的是是否损害了集体利益。

  根据合同可知,土地价格每亩100元确实不搞,但是其是荒地,无人耕种,承包出去后应当是物尽其用,还可以间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因而不存在损害集体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这位朋友再审也很难取得满意结果,一方面没有合同无效的证据,另一方面即使程序有瑕疵合同已经签订,且已种植,投入成本较大,出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不会轻易认定合同无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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