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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土地流转 2019-11-05 00:02157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_解决方案_计划/解决方案_实用文档。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保险产业 重点围绕传统农产品和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规划布局, 深入推进 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全覆盖,大力发展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 (以下称地方特色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保险产业 重点围绕传统农产品和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规划布局, 深入推进 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全覆盖,大力发展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 (以下称地方特色农险)。充分发挥政策性农险助推产业结构调整、 脱贫攻坚作用,切实推动我县农业产业可持续发展。 (二)经营方式。中央财政保费补贴保险以“共保经营”、地方 特色农险以“自主经营”为主要经营方式。鼓励经办机构针对特色农 险探索“共保经营”方式。 (三)适用范围。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业保险、畜牧业地方特色 农产品保险和林业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执行本实施方案。 种植业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另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不执行本实施 方案。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原则。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行政区 域内的农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引导农险工作 规范、有效进行。 (二) 市场运作原则。 共保体内经办机构要以市场化运作为依托, 积极开展农险工作,建立经营风险预警防控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自主自愿原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自身意愿、承受能 力和抗风险能力,自主、自愿选择农险。 (四)协同推进原则。各级政府、农险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和 经办机构要从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高度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协作配 合,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建立健全农险发展的长效机制,积极 推进农险工作稳步开展。 三、目标任务 (一)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 xx 年, 力争全县水稻投保率超过 70%, 公益林投保率超过 90%, 商品林有保尽保,能繁母猪投保率超过 40%,其他中央财政保费补贴 险种投保率超过 20%。 (二)地方特色农险。愿保尽保,鼓励各乡(镇、街道)不断扩 大特色农险的品种和范围。 四、承保单位 (一)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险。xx 年承办我县中央财政保费补 贴农险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 支公司。 (二)地方特色农险。为了充分发挥各经办机构的积极性、主动 性,我县 xx 年度地方特色农险,由具有农业保险经营资质的人保财 险、平安财险、太平洋财险、国寿财险经办机构承办。 五、保费补贴 (一)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保险标的、保额、费率和保费分担 比例。xx 年度我县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险标的、保额、费率以及保 费分担比例如下: 州级自然保护区和州属国有林场县财政配套部分, 由州级财政承 担。 经办机构在获得保险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的前提下, 可免除建档 立卡贫困户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农户自缴 15%的保险费。对未获 得备案或批准的,农户自缴部分 15%的保险费,从切块到县财政扶 贫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地方特色农险农户自缴部分 30%的保险费, 由切块到县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对于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 特殊情况下暂时难以收取农户自缴 部分保费资金的, 经办机构在充分尊重农户投保意愿并确保承保信息 及档案完整、真实的前提下,将农户自缴部分保费纳入“应收保费” 科目先行出单、足额承保,当灾害发生,及时予以承保理赔,最大限 度帮助受灾农户尽快恢复生产。 (二)地方特色农险保险标的、保额、费率和保费分担比例 政策性家禽和蔬菜保险保费分担比例为: 对一般种植 (养殖) 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养殖)企业,省级财政承担 50%,州、县 财政各承担 10%,被保险人承担 30%;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省级财 政承担 70%,州、县财政各承担 10%,被保险人承担 10%。对建档 立卡贫困户承担 10%的保费,可从切块到县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 解决。 其他地方特色农险保费分担比例为: 在州、 县财政至少补贴 30% 的基础上,省级财政给予不超过实缴保费 50%的补贴。xx 年全县地 方特色农险保险标的、保额、费率和各级财政保费分担比例 备注:经济林保险标的主要指板栗、核桃、油茶、油桐、花椒、 樱桃、枇杷、李子等经济林的果实及林木。 六、时间进度安排 由于 2017 年度农险方案执行至本方案出台之日止,因此在本方 案出台之前,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 2017 年度农险方案确定的责任区 域、险种和相应农时做好政策性农险工作,待本方案出台后,经办机 构再严格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责任区域、 险种和相应农时做好政策性农 险工作。 经办机构应强化管理,在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缴纳保费后及 时签订保险合同,出具保单;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以经办机构向农户、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出具的保单或保险凭证为准。 七、保险责任、流程 (一)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保险责任。全县实行统一的保险责 任和理赔标准。具体如下: 1.种植业保险责任。因人为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 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 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2.养殖业保险责任。因人为无法抗拒的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 外事故和政府扑杀等导致保险标的直接死亡造成的损失。 3.森林保险责任。森林保险分为森林火灾保险和森林综合保险。 (1)林木火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或发生火灾事 故时为抢救保险林木或防止灾害蔓延, 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而导致保 险林木死亡和伐除造成的损失。 (2)林木综合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火灾、暴风、暴 雨、暴雪、洪水、滑坡、泥石流、雨雪冰冻、霜冻、干旱、林业有害 生物以及由此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行为导致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 干折断、死亡和伐除造成的损失。经办机构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不得 对以上保险责任进行删减。 (二)地方特色农险(家禽和蔬菜保险除外)简要开办流程 1.根据本地特色产业发展需求,向 xx 省内具有农险业务经营资 质的经办机构提出保险需求。 2.经办机构进行初步调研后,就保险费率、保额、保险责任、赔 偿处理、各级财政补贴比例等内容与县政府进行商讨,形成保险方案 初稿,并草拟可行性报告。 3.经县研究同意后,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实施方案。 4.根据保险监管机构农险产品报备要求,经办机构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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