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信息网,百度一下!

农村宅基地转让又反悔有依据吗

土地流转 2019-11-05 00:5863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随着城镇一体化的推进,很多农村的村民到城里务工、买房,成为新城市人,老家的老房子久无人居住,而城里人在城里生活的久了,也有到农村去种点绿色蔬菜,养点鸡鸭鹅狗,享受一下田园生活的需求,现实中便有农民将宅基地转让出去的情况,有的转让给同村的村民,有的转让给外村人或者城里人,从而产生了很多法律问题,关于宅基地转让的纠纷日益增多。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登载了诸多关于宅基地转让纠纷的案例,如其中一个案例:付某为北京市密云县新城子镇曹家路村村民。蔡某系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北水泉乡大安峪村村民。2004年5月30日,付某与蔡某签订宅基地及房屋买卖协议,将付某所有的北京市密云县新城子镇曹家路村瓦房五间以2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蔡某。蔡某购得宅基地后对房屋及院落进行了装修改建。付某称其于2010年4月10日得知与蔡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且现在家里人口多,住房紧张,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蔡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蔡某返还宅基地及房屋,其返还蔡某购房款20,000元。现双方对该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发生争议。本案经过二审审理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判令蔡某向付某返还房屋、院落,同时付某也应赔偿蔡某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故二审法院对于蔡某要求付某对合同无效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评估机构对现有房地评估结果判付某赔偿蔡某经济损失25万元。本案是典型的宅基地转让问题,对于买卖合同为什么无效等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做出了一些整理,供各位参考:

  宽达福清律师:(1)宅基地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2)宅基地使用权以建设住宅为主要用途。

  宽达福清律师:(1)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所以使用者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宽达律师:(1)首先,由于宅基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转让宅基地的前提必须经过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其次,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2)也基于宅基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受让宅基地的个人必须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外部的成员没有受让基础,因此无权受让。本文中的案例便是这种情况,买卖双方并非同一集体组织内部的成员,所以转让合同无效。

  宽达律师: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宽达律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以上是宅基地的一些普遍的法律问题,相信各位看过之后对宅基地会有一定的了解,有宅基地转让想法的朋友也会合理规划,更好的生产、生活,能够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帮助到大家是宽达律师事务所团队最大的欣慰。

  (本文由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王曌编辑、整理,地址:福清市江滨路融武大厦7层708)

村民自治信息网 Copyright @ 2011-2019 中国村民自治信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备案号:

站长统计代码放在此处

联系QQ: 邮箱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