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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面临征收“非宅”房屋只能拿到重

土地流转 2019-04-23 22:04119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宅基地及其上房屋价值的补偿始终是最重要的部分。在明律师此前曾多次为大家普及过,“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的计算是基于房屋的市场价值得来的。然而问题也就随之而来,一些村民的房屋在征收时被认定为“非宅基地上房屋”,不能享受宅基地上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而只给一个重置成新或者叫实际建造成本价的补偿,这无疑不是个好消息。本文,在明律师来为大家浅析宅基地的审批、取得的相关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之规定,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它的申请主体只能是农村村民。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是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前述《通知》中还规定,农民申请宅基地的,乡(镇)、村应及时进行受理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及时按程序上报。县(市)人民政府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批准,不得拖延和拒绝。各地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民宅基地申报、审批操作规范,并根据本地区季节性特点和农民住宅建设实际,明确宅基地申请条件和各环节办理时限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而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北京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17条规定,拆迁住宅房屋的,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拆迁非住宅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重置成新价格予以补偿……据此,被征收房屋是否属于“宅基地上房屋”,对于最终的补偿标准和结果将产生重大影响。实践中,一些村民通过各种“协议”从村里获取了土地,建造了房屋用于实际居住,但却始终未能依法取得对建房用地的宅基地使用权。此种情况下的房屋一旦遭遇征收拆迁,其补偿权益将会因其不具备“宅基地上房屋”的身份、资格而大打折扣。一些地方的报批流程多达6步,缺一步都无法依法获批。故此,农村村民一定要未雨绸缪、居安思危,尽早为自己的房屋所占土地确权领证,切不可抱持“想当然”的态度拖延等待。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规定,用地范围内涉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的房屋土地,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办法》有关宅基地房屋拆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这一细化规定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的房屋土地”的补偿安置问题解决提供了一定依据,但其适用前提仍然是“经区、县政府批准”。也就是说,如果区、县级政府“不追认”涉案房屋为宅基地上房屋性质,那么其仍然无法按照宅基地房屋拆迁的标准获得补偿。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对于农村房屋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的情形,被征收人一定要予以高度关注,及早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根据具体案情找寻解决其资格认定问题的办法,从而为自己的房屋在征收拆迁中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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