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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州】村民承包地地上物遭遇强拆万典律

土地流转 2019-11-09 23:3363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原标题:【北京通州】村民承包地地上物遭遇强拆,万典律师介入确认镇政府违法!

  原告孔某某系北京市通州区某村村民,1998年9月2日,原告与该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孔某某承包涉案土地62亩,承包费为每亩每年84元,承包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0日。

  合同签订后,原告孔先生平整废旧渠道、排水沟、对租赁土地周边进行开荒整治。2004年6月26日,原告孔某某与该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实际经营面积为70亩。

  多年以来孔先生依照合同按时交租金,并依照合同约定使用承包地,在该地块上建设用于人工居住及看护蔬菜、放置劳动工具的房屋,建设钢架蔬菜大棚用于种植蔬菜,种植树木数万棵,并在承包地的边界安装防护网。

  2019年镇政府为“通州·北京城市副中心水环境PPP建设项目”建设所需,须征用原告孔某某承包合同项下的70亩土地。镇政府拆迁办公室负责人就拆迁补偿与原告协商,由于补偿款不合理加之没有对孔先生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补偿,至今未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补偿协议。

  2019年8月3日上午6时许,镇政府组织人员进入了原告孔先生的承包地,将房屋、蔬菜大棚推平,树木连根拔起,蔬菜全部铲除。强拆后又将废铁拉走,将原告承包地四周用铁皮、架子管封堵,使原告损失惨重。

  随后孔先生打听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在征地拆迁方面造诣很深,并且律所中的律师都有多年的拆迁案件经验,于是亲自来到律所,经过与万典律师沟通后,孔先生最终将维权事宜委托给冯凯、师晶二位律师,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挽回自己的损失。

  冯凯、师晶二位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对本案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并在孔先生的协助下获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准备充分后孔先生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递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原告孔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补偿协议,证明原告孔某某是该村村民,对涉案土地享有合法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0日;

  2、通州区宋庄镇某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解除通知,证明镇政府是因土地征收而对原告孔某某进行的行政强制行为;

  3、原告孔某某承包的涉案土地被强拆前、强拆过程中、强拆后的照片、视频,以及报警录音和强拆现场的录音,证明原告孔某某在涉案土地上种植了蔬菜、树木、大棚、看护房屋,镇政府在8月3日对涉案土地进行了强制拆除行为;

  4、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员会的信息公开答复,证明涉案建设项目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征地;

  5、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证明涉案项目未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设项目;

  6、镇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证明涉案项目未办理相应的规划建设手续,属于违法建设项目;

  本案中孔先生法律意识较强,在强拆时及时通过手机进行了拍摄录像,包括报警记录也有记载,案件证据材料充分,再加上专业律师的协助,案件进展的十分顺利。

  本案中,镇政府作为拆迁单位,依照拆迁方案为其应当负责项目各项手续办理并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然后进行拆除工作,但镇政府并未提交其办理的项目拆迁手续,没有与原告孔某某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也未向其支付搬迁补偿资金;在实施拆迁工作过程中,镇政府未对原告孔某某的室内财产进行录像和清理登记,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拆迁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综上,本案被诉行政强制拆除行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当撤销,但因涉案建筑已被实际拆除,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3日强制拆除原告孔某某位于通州区宋庄镇的承包地地上物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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