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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土地流转 2019-11-10 00:29152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2019年3月19日作出《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横住建行处决字〔2019〕xx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请求复议机关撤销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横住建行处决字〔2019〕xx号)。二、请求复议机关协调县国土局和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帮助申请人依法办理位于横州镇xx街xx号住宅因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超土地面积产权确权的问题。

  申请人称: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横住建行处决字〔2019〕xx号),对申请人行政罚款18983.50元和责令申请人自行拆除已超出土地面积进行建设的建筑物。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房屋建造时间为1991年,不应用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来处理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违建通常可分为“一般违建”和“严重违建”,申请人因特殊的历史原因未办有部分土地的规划许可证,但该土地属于申请人个人合法所有,按程度来不能以“严重违建”界定,罚款、改正、补办证件即可,不应随意责令限期拆除。已被废止的1990年4月1日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申请人的房屋,形式上虽然差一些证件,但实质上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行政违法性,没有违反当时、现在和未来的城市规划,更没有损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应随意责令限期拆除。申请人能够提供当时依法取得土地的一系列有关证明材料,并在有关部门备过案。此外,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处罚罚款18983.50元缺乏依据。

  根据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综上所述,恳请复议机关在认真全面核查事件的基础上,依法撤销《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横住建行处决字〔2019〕xx号),支持申请人提出的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为证明其事实和理由,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3.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的《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横住建行处决字〔2019〕xx号)复印件;4.《关于对林xx、林xx、滕xx、尹xx等四人违法建筑处理意见的答复》;5.1990年腾xx、尹xx向附城乡人民政府(呈县土地管理局)申请的《关于要求征用土地建房的请示》;6.《征用土地协议书》;7.1991年县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要求征用土地建房的请示》的批复文件;8.2015年龙池村委会出具的证明;9.林x、林x宗地图;10.腾xx宗地图;11.尹xx宗地图。

  被申请人称:按照《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横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以及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要求,被申请人已于2019年3月22日接收从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出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所以,被申请人具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申请人违法事实存在,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申请人超出土地使用权面积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横州镇xx街xx号建设占地面积108.06平方米,建设工程总面积379.67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该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位置图、现场取证照片、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征用土地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现场勘验、位置图、现场取证照片证据表明申请人建筑物的位置、形状、面积,土地使用权证及现场勘验笔录证明申请人超出土地使用权面积建设,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档案查询函证明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建设许可。《关于附城新圩规划的批复》(横政发〔1987〕38 号)同意开发附城新圩并对铜鼓滩逐片征收。根据县人民政府批文(横政发〔1988〕152、153、157、208号)、(横政发〔1989〕251号)以及横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文件(横土字〔1991〕36号)证明申请人超出土地使用权面积的建筑物占用国家土地资源。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1.2019年1月2日,本案依法定程序进行立案并对申请人进行调查;2.2019年1月21日作现场勘查;3.2019年1月22日,案件调查人员作出调查终结报告;4.2019年1月23日,经集体讨论并经机关负责人批准行政处罚;5.2019年3月11日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横住建行处告字〔2019〕xx号),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6.2019年3月19日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横住建行处决字〔2019〕xx号);7.2019年4月12日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强制催告书》(横住建强催告字〔2019〕xx号)。

  申请人使用超出合同土地使用权面积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人使用超出《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行为属于侵占国家土地行为。所以,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横住建行处决字〔2019〕xx号)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综上事实和法律,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横住建行处决字〔2019〕xx号)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依法应当维持。申请人的请求无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为维护横县县城总体规划的实施,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请求,依法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横住建行处决字〔2019〕xx号)。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行政处罚合法,提供了以下证据:1.《行政强制催告书》(横住建强催告字〔2019〕x号);2.《行政处罚决定书》(横住建行处决字〔2019〕xx号);3.《行政处罚告知书》(横住建行处告字〔2019〕xx号);4.立案表;5.审批表;6.集体讨论记录;7.调查通知书送达回证;8.尹光华的身份证复印件;9.询问笔录;10.案件调查报告;11.位置图、现场勘验笔录;12.违法建筑物现场照片;13.国有土地使用证;14.征用土地协议书;15.查询函;16.相关县;17.法律条文等。

  申请人于1991年在横县横州镇xx街xx号自建房,建设占用土地面积108.06平方米,房屋建设面积379.67平方米,属砖混结构房屋。申请人至今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7年10月8日,申请人以划拨方式取得了横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横国用(2007)第000063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面积70.24平方米,申请人自建房屋使用土地面积超出准许使用土地面积37.82平方米,属于非法占地行为;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建设面积379.67平方米和每平方米造价人民币500元为依据,计算申请人建造房屋的建设工程造价,并按百分之十的比例作出行政处罚。

  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2019年1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询问调查、现场勘验、现场照片、经集体讨论并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处罚,2019年3月11日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横住建行告字〔2019〕xx号)告知申请人违法事实和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听证的权利,2019年3月19日,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横住建行处决字〔2019〕xx号)。

  另查明,根据《中共横县委员会、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横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横发〔2019〕7号),2019年3月22日将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横县自然资源局,横县自然资源局享有城乡规划管理职责。

  1.关于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横住建行处决字〔2019〕xx号)具有法定职权。

  2.关于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申请人在横县横州镇xx街xx号自建的一栋四层半砖混结构楼房,经实地勘察确认楼房占地面积为108.06平方米,建设工程总面积379.67平方米。申请人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至今没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违法状态持续。并且申请人取得的横国用(2007)第000063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土地使用面积为70.24平方米,申请人建设超出准许使用国有土地面积37.82平方米,构成侵占土地行为,影响城建规划。申请人建设楼房的位置属于横县县城建设规划范围内,建设楼房超出《国有土地使用证》准许使用土地面积部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必须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合法范围内的可以申请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横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横建行处决字〔2019〕xx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关于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的程序: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行政处罚经过了立案、调查、现场勘察、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横住建行处决字〔2019〕xx号),程序合法。

  4.关于被申请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横住建行处决字〔2019〕xx号),适用法律正确。

  5.关于请求本机关协调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帮助申请人依法办理位于横州镇xx街xx号住宅因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超土地面积产权确权的问题,不属于本案行政处罚具体内容,属于本案之外的另一法律关系,本机关行政复议不作调整。

  6.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行政处罚之后,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之时,因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能改革,城乡规划管理职责由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归横县自然资源局,本案行政处罚的权利和义务则由横县自然资源局承接。所以,横县自然资源局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的《横县住房和城乡建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横住建行处决字〔2019〕xx号)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横住建行处决字〔2019〕xx号)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本机关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横住建行处决字〔2019〕xx号)。

  主办:广西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广西横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上级门户网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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