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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结尾

土地流转 2019-11-10 01:01178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征收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搬迁。对逾期不领取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由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将其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存入当事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对侵占、挪用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其它相关费用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必须落实征收土地实施工作责任制,定职定责、定岗定员,严格责任追究。对征收土地实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虚报冒领征收土地拆迁款、倒卖征收土地社保指标等损害国家、企业、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省、成都市及简阳市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公布施行之日起新启动的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安置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本市政府决策,可以调整。

  文件到此截止,希望对于简阳即将面临拆迁的各位读者朋友予以最大的帮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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