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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龙港黄玉蛟以租用地建房出售骗取数十万购房

土地流转 2019-11-10 01:05105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黄玉蛟:四川省政协委员、四川省工商联副会长、成都市人大代表、双流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香港蛟龙集团CEO、成都蛟龙港管理委员会主任、著名民营企业家。首届“成都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第二届“四川省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第八届“四川十大财经风云人物”第十二届“四川十大财经风云人物” 获得者。2017年8月13日,当选为新一届四川省工商联兼职副主席。(背景介绍:摘自百度)

  2004年黄玉蛟创建了成都蛟龙港双流园区,蛟龙港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九江镇,在这不到6平方公里的土地上,黄以“创新蛟龙港,幸福蛟龙人”为口号,引来各地的老百姓来此“购房”,由此,蛟龙港的常住人员也达到10万余人。

  十年前的今天,如今的成都市双流县蛟龙工业港所在地还是一片平坦的农田。2003年12月3日,黄玉蛟成立双流蛟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蛟龙公司)。2004年,黄玉蛟陆续从当地双流县九江镇农户手中租得近5平方公里的土地,始建蛟龙工业港,开始招商引资。

  因为租金7元/平方米,20年不变等诱人的条件,2004年,成都东方雷神标准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神公司)入驻了该工业港,让东方雷神想不到的是,为了达到开发房地产的目的,蛟龙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连续四年切断电力供应,动用黑社会手段,封堵雷神公司50天,驱离120名职工、对雷神法人代表进行枪击恐吓,其意图就是将雷神公司暴力逐出工业园。

  入驻成都蛟龙工业港的企业老板都知道该工业港几个诱人的招商引资条件,“租金7元/平方米、20年不变、按700元/平米房价随时购买厂房、保障供电。”这也是五百多家公司和企业选择入驻蛟龙工业港的最重要原因。

  “我就是被他们承诺的这三大招商引资条件吸引,租用了蛟龙公司位于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蛟龙大道261号的工厂进行生产。后来发现,这三大条件均无一兑现。”雷神公司法人代表雷国敖对记者表示。

  记者了解到,雷神公司成立于1995年,2004年入驻蛟龙工业港,主要从事工业用磁电设备的生产、制造,拥有发明专利两个,实用新型专利近20个。成立以来,雷神公司累计上交税金3000万元。

  在一份2004年6月3日蛟龙公司与成都东方雷神标准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工厂费用合同书》中,双方约定,工厂相关物业管理费及基础配套设施使用费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共计7元人民币计算,超出规划的空地使用费为每月每平方米2元人民币。双方在该合同书中约定,工厂使用期为贰拾年,使用费单价不变。

  2010年6月17日,雷神公司与蛟龙公司签订了一份《工厂费用合同书的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称,由于政府税收政策的变化,管理成本的增加,物价上涨等原因,工厂使用费价格每五年调整一次。自2009年10月20日起,工厂使用费价格在原基础上上调3元/平方米(即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至2014年10月19日止不变。蛟龙公司同意免除雷神公司自2009年10月20日起至2010年5月18日期间的使用费调价差额部分。

  据记者了解,2010年6月,雷神公司被无故断电七天。雷国敖说,“如果不签这个协议他们就继续断我们的电,断了电我们就交不了货,我们与客户有协议,延迟交货或交不了货都是要罚违约金的。那个对我们的损失会很大,逼得我们不得不签这个协议。”

  然而,对于雷神公司而言,更大的麻烦还不是在租金价格的上涨,而是在生产用电上。

  2011年5月18日下午,蛟龙管委会供电部来到雷神公司,对雷神公司使用的配电柜进行了元器件的更换。

  5月20日,蛟龙管委会供电部派林涛等人冒充国家电力检查人员强行冲入雷神公司就跳闸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显示,雷神公司与蛟龙公司签订的“供电合同”受电设备总容量为60KW,而经现场查核,实际容量为264.926KW。

  就在当天,基于264.926KW这个借口,蛟龙管委会向雷神公司下发了《蛟龙港供电部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雷神公司处以共计684452.8元的行政处罚令。

  然而这个实际容量是如何确定的呢?据当时在场的雷国敖反映,“这个264.926KW是他们抄我们发给客户的生产成品铭牌上标注的额定功率值来算的,而不是抄的我生产线上的制造设备上的功率。况且,国家有规定,在没有超过315KW容量的情况下,是不需要按电量与电容量两步制收费的,只需统一按电量综合收费。我们是使用电力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蛟龙工业港管理委员会在不作任何通知不出示任何证件相关文件手续的情况下,切断国家电网向我们供应的电力,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011年5月24日,雷神公司发书面函至蛟龙公司,要求恢复对雷神公司的供电,并赔偿停电期间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蛟龙管委会供电部回复称罚款合理合法,不交罚款就不予恢复供电,并追加68万元罚款。

  事态进入胶着。直到2011年8月17日,双方代表黄成静、吴飞、高华、易龙终于在蛟龙社区办公室就此事面对面进行商谈。

  在该次商谈的《会谈纪要》上,蛟龙工业港管委会黄成静承认蛟龙公司对雷神公司停电停水80多天的事实,同时也表示停电停水是雷神公司超容造成。

  雷神公司代表易龙表示5月20日蛟龙管委会派人来没有出示任何证件,未了解车间用电设备的情况下私自定下264.926KW这个容量不仅是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正当程序。

  2011年11月9日,依旧处于停电状态的雷神公司致函四川省电监办,请求尽快查明事实,依法制止蛟龙工业港管理委员会违法停电,以非法的供电权及用电检查处罚权侵犯电力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相关律师,律师表示,如果不能提供电力部门的授权证,蛟龙管委会私自断电、罚款等行为都属于违法,并有私设政府的嫌疑。

  2011年11月18日上午十点二十分,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公证员双小林跟随申请人的代理人高华来到雷神公司对厂区内的生产车间等进行查看。十一点零五分,雷神公司车牌号为川AQ276U的运货轻便卡车在运送产品至厂门时,被二位车身上印有“蛟龙物管字样”骑电瓶车身着保安制服的人员阻挡,称没有蛟龙工业港管理委员会的同意,他们无权放行,经多方交涉无果。

  据悉,从2011年10月10日开始,蛟龙管委会纠集60多人,穿着保安制服,三班倒地围堵雷神公司,封锁雷神公司厂门近50天,驱散了雷神公司120名职工,占总人数的90%,让雷神公司科研生产运营彻底瘫痪。

  2011年11月23日,在涉黑人员封锁厂门的胁迫之下,黄玉蛟与雷神法人代表雷国敖进行了谈判,雷神同意支付断电期间的23万元房租,黄玉蛟同意撤除封锁,电价、房价全部回到2004年原合同执行(雷神进行了谈判录音)。随后蛟龙公司与雷神公司主要就电价、房价回到2004年原合同问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雷神公司照明用电按照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表50KVA(KW)及以上商业、非居民照明1KW以下各时期峰段价格执行,动力用电按照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表50KVA(KW)及以上非工业、普通工业1KW以下各时期峰段价格执行,并按照总用电量0.101元/度每月收取综合服务费。对于房价,协议约定,本协议与2004年签订的《工厂费用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仍按原合同执行。雷神公司要求写明房价回到7元/平米,黄玉蛟的代表黄成静声明都是这个格式,有黄总答应以后只执行这个协议你还怕什么?

  然而,2011年的12月23日下午4:45,蛟龙公司再次对雷神公司实施了断电。

  原因在于双方于2011年11月2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未尽事宜仍按原合同执行”。

  2011年12月23日上午,蛟龙管委会发了一份《通知》给雷神公司,要求雷神公司补齐10元/平方米的房租费,否则停止水电供应。

  “我们在签《补充协议》的时候有录音,当时黄玉蛟还特意强调了除2004年签订的《工厂费用合同》原合同外,只签一个2011年11月23日新的《补充协议》,配套原合同执行。对其它的合同和补充协议,黄玉蛟以“合同多了麻烦”相否定,遗憾的是法院对这个录音以未向强势的黄玉蛟申明录音目的而不予采信。

  2014年8月底,记者看到,在雷神公司与隔壁工厂的交界墙根处,有一条近两米的沟。沟的两头各有一小截电缆露在外面。据了解,这里就是埋电缆的地方。

  “断电和驱散工人只是他(黄玉蛟)致企业人财两空的一个关键手段,还有一个卑劣手段就是对企业法人进行生命恐吓。现在我的办公室已经弹痕累累了”,雷国敖向记者苦笑道,“他们曾经三次指使人对我的办公室进行枪击,最近的一次就发生在不久前的2014年7月26日,妄图以威胁恐吓的方式逼我们就范。我们向公安报案,也没有下文。像那种扎胎放气,试图制造人身生命恐惧的次数就更多了。”

  记者在雷国敖所说的办公室看到,临街的玻璃窗户上,三个弹孔历历在目,地板上玻璃碎片还在。

  “不光我们这一家,其他还有好多家都被他们赶走了。这个工业港本来有将近600家公司,现在只剩下400多家,被他们赶走了100多家了。”雷国敖向记者透露,和他有着同等遭遇的还有100多家其他入住蛟龙工业港的企业,“蛟龙工业港管委会以各种理由将我们赶走,目的就是想进行房地产开发。”

  “我们是第九家来的,刚来的时候,这里高一点楼房都还没几栋,你看现在,高楼林立。”雷神公司高主任对记者说。

  记者坐车大致看了一圈,发现如今的蛟龙工业港已然高楼林立,商铺栉比,颇为气派的购物中心、电影院也都一应俱全。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相关律师,律师表示,蛟龙工业港从农民手中租过来的农用地是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小产权房的,对此,国家早有明文规定,否则就涉嫌“以租代征”。

  据了解,所谓“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 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其结果必然会严重冲击用途管制等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目前,“以租代征”在各地已成为一种普遍的违法形式。

  2012年1月7日,雷神公司将蛟龙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并强制被告立即停止其切断国家电网向原告供应电力的行为。

  2013年1月15日,双流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雷神公司提供的拟证明蛟龙公司有停电行为的2011年5月至11月期间蛟龙管委会向其发出的客户备款明细表证明力不足,只载明雷神公司这几个月的动力电用电量为0,不能证明蛟龙公司对雷神公司实施了停电行为。并认为双方于2011年11月2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的未尽事宜并不包括工厂使用费标准,故雷神公司应按补充协议支付工厂使用费每月10元/平方米。

  同年7月1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撤销双流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2014年1月13日,双流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法院认为,雷神公司在庭审中提交的拟证明蛟龙公司实施了断电行为的处罚决定书、复函、客户备款通知单、会谈纪要、证明等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足以证明蛟龙公司对雷神公司必然实施了停电的行为且停电行为目前仍处於持续状态,因此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故而对雷神公司要求蛟龙公司立即停止切断国家电网、向雷神公司供电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对此判决结果,雷神公司认为,蛟龙公司对其实施的断电行为,明显违反合同约定,且至今依然持续。雷神公司称,该判决对上诉人为证明事实提供的有效证据予以全盘的否决,对被上诉人提供的无效无关的证据均予以采信,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乙方,致使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2014年4月28日,雷神公司再次将蛟龙公司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庭审的人员说庭审方向十分令人担忧,法官对黄玉蛟的断电与封堵厂门在先的违法行为、蛟龙工业港管理委员会与蛟龙投资责任有限公司之间的内在关系,都没有查明与认定的意向,只对人去楼空的宿舍楼退租事实和7元与10元的标准进行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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