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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玉静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土地流转 2019-11-13 19:55141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本院立案执行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4132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

  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内容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131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如下:被执行人配合申请执行人办理撤销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福奥三街11号(塔楼三栋)1901房的网签及备案、预告登记及预告抵押登记等手续,将该物业登记回申请执行人名下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的款项,由申请执行人在其应退付被执行人的款项中予以扣除,余款在合同注销手续办理完成后30日内退还给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2019年8月5日,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均未能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8月19日,本院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因被执行人已搬迁,无法找到,本院在现场做了调查笔录及拍照附卷。

  2019年8月27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9月11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过法院综合信息系统发送短信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回复表示,涉案的房屋已登记回申请执行人名下,但鉴于被执行人在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仍有执行案件未结案,申请执行人应退付给被执行人的款项已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截留,被执行人仍未收到申请执行人的退款,故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将该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现双方当事人仍在协商当中,申请执行人对此执行情况表示清楚,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仍在协商当中,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交付房屋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限制消费令内容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1313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汤玉静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采取以下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汤玉静(身份证号码:543)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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