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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男子购买农村宅基地11年后转让协议被判无效

土地流转 2019-11-25 22:3796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2005年3月29日,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某村分配予梁某女及其丈夫陈某男宅基地80平方米,登记在二人未成年的儿子陈某名下。2007年10月7日,陈某男与雷州市东里镇某村的祝某签订《转让宅基地协议》,协议将宅基地以53500元的价格转让给祝某,祝某依约支付了转让款。2018年1月底,祝某欲平整土地建房时遭到梁某女阻止,梁某女以其丈夫无权处分且农村宅基地不能转让为由,

  麻章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宅基地应当按照法律和国家政策分配给本村村民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农村集体的土地禁止对外转让,被告祝某非本村村民,其无权使用其他村民的宅基地,被告陈某男将宅基地转让给被告祝某违反了该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二被告于2007年10月7日签订的《转让宅基地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故判决确认该协议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祝某可以另诉陈某男返还购地款,并可向陈某男追索因土地增值而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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