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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南区法院反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存在问题

土地流转 2019-11-29 21:46101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2016年至2019年6月,钦南区法院共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23 件,审结23件,结案率为100%。我院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常见的类型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外嫁女、非转农人员请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收土地补偿款案件为主。

  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案件主体数量多,处理难度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涉及主体较一般纠纷要多,处理不好容易引发连环诉讼,导致矛盾扩大与激化,诱发群体纠纷。此外,国家在发展的不同时期对农村土地承包有着不同的政策,致使年代相对久远的案件取证困难、事实调查耗时较久,增加了法官的办案难度。二是征地款分户表的性质决定案件的类别。根据相关规定,征地拆迁补偿费是否分配、如何分配由生产队讨论决定,由生产队作出具体征地款分户表。因此,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至于征地款分户表能否视为分配方案应在审理后予以认定。三是外嫁女及农转非人员是否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外嫁女出嫁后承包地未被原生产队收回,户口也未迁出,夫家的生产队也没有重新分配土地给该外嫁女,现娘家的承包土地被征收,生产队发征地补偿费到承包户,该外嫁女要求参与分配征地补偿费。这类案件引起的社会矛盾较多,有的外嫁女已出嫁几十年,却一直没有迁出户口,只因土地被征收的利益收获而回娘家参与分配,但几十年的人口变化引起的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在此类案件审理中,首先是要认定原告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现行立法的规定不是很完善,存在一定的难度。具体表现为:1.关于外嫁女资格的认定:①分田到户前已嫁人,户口一直未迁出,但婚后一直不在原组织生活;②分田到户前已嫁人,户口一直未迁出,但婚后一直在原组织生活;③分田到户前已嫁人,户口一直未迁出,征地前回原组织生活;④分田到户后嫁人,户口一直未迁出,在男方处未分得土地,但一直在男方处生活;⑤分田到户后嫁人,户口一直未迁出,在男方处分得土地,但一直在原组织生活;⑥分田到户后嫁人,户口一直未迁出,征地前回原组织居住生活。2.关于非转农资格的认定:①原分得土地,征地前将户口迁回原组织,但只有逢年过节才回原组织;②原分得土地,征地前将户口迁回原组织,迁回后一直在原组织生活;③原未分得土地,征地前将户口迁回原组织或父辈的原组织,但只有逢年过节才回该组织;④是原未分得土地,征地前将户口迁回原组织或父辈的原组织,迁回后一直在该组织居住生活;⑤未分得土地,户口在征地后、征地款未分配前迁回,但一直在该组织居住生活。

  对此,该院建议:一是加强调解力度,妥善化解矛盾。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扩大调解结案的比例。充分调动法官能动性,积极发挥村集体组织作用,有效联动司法局多元化解纠纷,让复杂的审理简单化。二是明晰集体成员资格。首先,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问题。我国现对于户籍确定公民身份的制度均已改变。不能因为户籍等原因而认定某人的职业或者其长期居住地。因此,对于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以户籍是否在当地来确认。其次,虽然某些人员户籍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外出工作经商或者有着其他完全可以维持其生活甚至生活无忧的情况。应当不能认定其还是村集体组织成员,否则会导致其他村民的权益受到损害,不利于农村集体组织的稳定与发展。再次,认定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是否生活在该集体、生产或者工作均在该集体、赖以生存的只有集体组织等因素为依据。三是强化普法宣传力度,规范土地流转。该类纠纷发生与广大农村地区法律观念相对淡薄,当事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认识有一定关联。同时,受传统法律文化影响,农户们往往借助人多势众,通过采取集体上访等方式引起社会舆论关注来维权。因此,必须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选派干警送法进乡村,对《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讲解,引导村民和村(居)委会依法签订合同,不断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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