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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土地使用起纠纷法院成功调解

土地流转 2019-04-25 10:3079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聊城市东昌府区某乡镇驻地所在村一村民小组于1996年与一轴承厂签订了一份《转让土地使用协议书》。协议约定村民小组提供土地一宗,交由轴承厂建设厂房、发展生产,土地使用期限50年。此后20余年,虽历经轴承厂企业改制及双方负责人变更,但土地使用协议一直正常履行。

  2017年底,在镇政府的许可下,轴承厂拆除了全部厂房,开始开发、建设住宅楼并对外出售。2018年初,村民小组将轴承厂诉至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其与轴承厂签订的土地使用协议、收回土地。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土地使用产生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由政府部门处理,并以此裁定驳回了村民小组的起诉。村民小组不服一审裁定,向聊城中院提起上诉。

  在聊城中院正常审理期间,村民小组200余名群众聚众来到中院上访,要求立即解决问题。在中院领导的指导下,工作人员积极应对、主动出击,与所有上访群众进行积极对话、耐心沟通,劝退了上诉群众。随后,工作人员又赴案发村镇,进行调查了解,约见群众代表。通过不懈地做思想工作、积极引导,最终促使村民们形成共识,与轴承厂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于是,村民小组向中院申请撤回了一审起诉。

  该起案件的成功化解,有效地稳定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秩序及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切实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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