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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征收过程中 村委会承担什么角色?

土地流转 2019-04-25 10:34136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很多地方的村委会担任着征收土地的角色,组织实施外加签订土地征收甲方。那么村委会有其权利吗?在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村委会承担什么角色?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中不难看出,村委会的职责是润滑剂的作用,但是现在味道变了。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批准征地及组织实施征地程序及手续,村委会一点权利义务都没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即收回土地使用权必须申请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原登记部门注销,村委会没有决定权,在其中只有实施权利。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即村委会承担拆迁人时,必须经过村民会议决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才可以具体实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即村民不服村委会会议决议的救济办法。

  如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未履行其职责职能的,属于行政不作为,村民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村委会只有法定的职责和义务,没有实质的权利。因其属于自治性组织,不属于国家公务员范畴,充其量是党员而已。所以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过程中,只有配合的权利。但是实践中,则不然,由于上级人民政府给予不恰当的授权,与法律背道而驰。所以,老百姓莫要忌惮村委会的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就是唯一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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