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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关系助他人获得征地款近400万男子索要“劳务

土地流转 2020-01-15 18:15195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中新网海南新闻1月13日电(罗凤灵 叶玉华)儋州男子符某受林家父子委托,通过找关系助林家父子拿到近400万元征地补偿款后,因未获得“劳务费”遂将林家父子告上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符某提供的“劳务”并非合法的民事行为,且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遂驳回了符某的诉讼请求。

  林某精系儋州市那大镇某村村民,承包了村里65.7亩土地,2001年7月,村委会向其发放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15年9月,上述土地被儋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原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与林某精达成了征地协议,并对被征地块及地上的青苗进行了丈量和清点。因村委会未及时发放征地补偿款,林某精及其儿子林某全在一次酒桌上口头委托符某,让符某阻止政府平整其被征土地并疏通政府关系助其取得征地补偿款,事成之后将从中拿出部分作为符某的酬劳,符某同意了对方的委托。

  2016年9月30日,林某精收到了全部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计398万余元。因自行垫付相关费用,“办了事”却一直未收到劳务费,符某遂将林家父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精、林某全向其支付劳务费6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林某精及林某全与符某约定让符某“找关系”以便自己获得征地补偿款,又让符某看管被征地块阻挠政府平整土地,上述行为不是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符某以其已履行不合法行为主张林某精、林某全支付报酬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遂驳回符某的诉讼请求。

  据海南二中院主审法官介绍,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主体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维护其权益。

  该案中,符某主张“劳务费”的基础劳务,系为帮林家父子疏通关系拿到征地补偿款而请客、买烟买酒、跑腿,在补偿未到手时阻止政府平整所征土地,上述所谓“劳务”并非合法的民事行为,亦是违反社会主义公序良俗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官表示,民事主体从事上述行为产生的费用不仅得不到保护,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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