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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批或欺骗批准非法占地或者擅自将农用地改

土地流转 2020-01-15 18:2161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发布机构: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9-12-03 11:22:21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186

  本基准对应《黄山市国土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4项第3子项,项目名称:对未批或欺骗批准,非法占地或者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未批或欺骗批准,非法占地或者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1、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含建设用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继续违法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暂扣或者封存。

  2、非法占用耕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继续违法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暂扣或者封存。

  3、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继续违法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暂扣或者封存。

  主办: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中共黄山市委、黄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办公室技术支持:黄山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委市政府大楼 邮编:245000 电话 传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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