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信息网,百度一下!

承包土地是不是伉俪协同家产

土地流转 2020-02-17 19:25110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可选中1个或多个下面的关键词,搜索相关资料。也可直接点“搜索资料”搜索整个问题。

  1、我国《婚姻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享有的土地权益,就是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益,即为用益物权,属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在夫妻离婚时,这一用益物权是可分的,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相应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范畴。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夫妻共有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未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纳入夫妻共有财产范围,但也没有明确将夫妻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何况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的精神,夫妻双方对承包土地除无处分权外,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实际上夫妻双方对承包土地是一种准共有(无所有权的共有),所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法院依当事人请求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因离婚导致共有关系终止而对准共有土地的一种分割,从承包方内部关系上看是变准共有为“各自所有”,不论是采用由双方分别承包方式,还是土地由一方承包,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的方式,整体上并没有损害发包方的利益。

村民自治信息网 Copyright @ 2011-2019 中国村民自治信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备案号:

联系QQ: 邮箱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