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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经验

土地流转 2020-04-18 00:57167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我国农村宅基地低效率利用问题十分突出。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相关数据,2009~2016年,在农村人口减少1亿人的情况下,全国村庄用地面积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1091.3万亩。我们2018年1~3月对黄淮海农区6省(市)20县1026户农户抽样调查发现,多达15.9%的农户家里有闲置宅基地。农民一般认为未建房的宅基地,才是闲置宅基地。如果考虑到虽建成房屋但房屋长期无人居住的情况,农村宅基地闲置问题将更为突出。江西省委农办2018年的调查表明,按常住农户数计算,江西省1008个样本自然村中的371个,“空心化”率在40%以上。 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如何深化改革、提高农村宅基地利用效率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中办、国办于2015年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启动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19年9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12月,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又印发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宅基地制度改革已成为农村改革的热点和重点。 为了提高农村宅基地利用效率,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结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经验,具有重要意义。对全国多个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验区实地调查发现,宁夏平罗、浙江义乌、福建晋江等试点做法比较有代表性。

  为了“插花安置”生态移民,宁夏平罗县2013年启动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政府收储”试点工作。对于宅基地,根据地理区位,确定270平方米标准面积的宅基地收储价格为1万元、9000元和8000元三个等级,未取得宅基证的或超过标准面积的相应打折;对于房屋,根据建造时间、房屋结构等,确定2010年以后建造的砖木结构且外墙贴瓷砖的房屋,收储价格为每平米700元,2010年之前建造的或未取得所有权证的相应打折。依此收储价格,农户放弃一处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和占宅基地面积一半的2010年以后建造的房屋,最高可以获得10.45万元政府补偿。虽然补偿价格不算高,而且需要同时有偿放弃承包地和集体成员身份,但是农户的参与积极性很高。最终受“插花安置”生态移民需求的限制,3000多户申请的农户有1718户得以顺利放弃宅基地。

  2015年,平罗启动了农民“以地养老”试点。相关乡镇的农户可以自愿申请有偿放弃农村的宅基地、承包地等,获得政府的养老补贴,入住乡村养老院。该县灵沙乡胜利村村民马占福一家,放弃了宅基地和砖房获得8万元补贴,放弃了10亩承包地,得到9万元补贴,再加放弃集体成员的预期收益1万元,共得到18万元补贴,用其中一部分购置了城镇养老保险,住进了由本村废弃小学改建的养老院。至2017年,胜利村养老院入住74个老年农民,其中一部分人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承包地等全部放弃。

  浙江义乌市根据城镇规划红线,将村庄分为两类。规划红线内的村庄实施“新社区集聚建设”,停止审批宅基地,农户可以按1:5的比例用宅基地置换新社区房产。对于有资格权但未拿到宅基地者,可以在新社区获得每人不超35平方米、每户不超140平方米的高层公寓;规划红线外的村庄,除少数底子薄、潜力小的村外,实施农村改造,落实“一户一宅”。改造时,政府鼓励村集体参照政府制定的宅基地基准价格[2],回购农户自愿放弃的宅基地。回购的宅基地用于本集体内部再分配的,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对于有资格权但未拿到宅基地者,改造时可以获得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每户不超140平方米的宅基地。同时,支持底子薄、潜力小的村庄整体迁入新社区。

  农村改造或搬迁节约的宅基地,在村集体或农户复垦后,可以获得能够进行市场交易的“集地券”。国有建设用地首次挂牌出让时,须配套一定比例的“集地券”。若市场上无人收购,政府则以指导价(2017年指导价为40万元/亩)回购“集地券”。可见,“集地券”与重庆的“地票”十分相似。至2017年底,政府已回购“集地券”994.2亩。

  为了集约化利用宅基地,义乌配合“适度集中”实行了宅基地“管制使用”:超过按户控制面积的,以宅基地基准价格的0.15%为基础价格,以36平方米为一档,每提高一档按基础价格提高20%累进计收,但最高不超过基础价格的60%;鼓励村集体成员之间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并允许已经完成农村改造村的农户,将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转让给本市其他村集体成员,实现“跨集体转让”;对于农户自愿处置宅基地而找不到受让人的,政府按基准价格收购;为了保障“户有所居”,农户处置宅基地后,人均合法住宅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至2018年5月,义乌市已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登记311宗,其中“跨集体转让”37宗。

  福建晋江市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砌坑村是试点首推村。砌坑村全村951户、3979人,距城区20千米,从地理位置上看,是一个很普通的村庄。但砌坑村有300余人旅居东南亚,100多人定居香港、澳门,经济基础好,自2006年就开始实施新村规划建设。2015年成为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村后,为了进一步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村民理事会制定了《砌坑村宅基地退出、流转办法》和《砌坑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办法》,加快新村建设。

  砌坑村新村建设以宅基地重新利用和“村内搬迁”为典型特征。一方面,村集体给予一定补偿,拆除部分废旧房屋,让有关村民将宅基地交回集体,村民“集中上楼”居住。对于宅基地,根据位置不同,每平方米补偿100~300元,交回全部宅基地且另有住房者,补偿标准上浮20%。对于房屋,依据新旧程度、建筑结构,每平方米分别补偿80~110元(土木结构)、200~400元(石结构)和250~500元(钢混结构)。另一方面,村集体统一建设一些别墅,部分经济条件好的村民或本村海外华侨可以购置。交回宅基地50平方米以上的村民,购买安置房每平方米公寓优惠500元、别墅优惠600元。至2016年底,砌坑村累计回收宅基地218处,建成别墅67栋、安置楼8栋,部分交付安置户。“搬迁上楼”节省的建设用地,除一部分用于建成别墅外,大部分被村集体用于建设工业园区,发展产业。

  一是立足地区实际,明确改革目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需要立足于各地实际情况,有序开展,不能“一刀切”“齐步走”。宁夏平罗的“政府收储”是为了给生态移民提供宅基地和房屋,因此实施的面较广,后面的做法则主要是小范围探索老年农民“以地养老”的可行性;浙江义乌经济发达,因此为了提高建设用地集约化利用、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宅基地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是促使农民集中居住;晋江市砌坑村主要是为了新村建设和产业发展,在村域范围内尝试盘活存量宅基地。无论如何,三个试点的经验表明,以提高农村宅基地利用效率为导向的改革,无论是政府或集体有偿回收,还是“以地养老”“以地换房”,都具有很好的可行性,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推广。

  二是加强政府作用,打破行动困境。农村宅基地高效利用,存在两个困境:一、小块土地零星分布,即便一些企业想利用农户闲置的宅基地发展合适的产业,也存在如何将宅基地集中连片的问题;二、市场缺失导致农户难以处置闲置宅基地,也难以进入城镇建设用地市场。上述困境单纯依靠市场机制难以克服。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打通城乡建设用地两个市场、打通农村宅基地和承包地两类土地,需要借助多个政府部门的协调合作。政府主导搭建平台或创新机制,将农村闲散的宅基地集中起来,在城乡范围内、不同农户间重新配置,是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手段。只有政府发挥作用,宅基地制度改革才能取得预期效果。这也是义乌实行宅基地保底收购和新社区“集中居住”、平罗实行“政府收储”的原因。

  三是扩大改革范围,注重协同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具有明显的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需要在较大范围实施改革,并注重与其他改革相互协同,形成改革合力。义乌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农村改造、集中居住等,在全市范围内展开宅基地制度改革,其改革效果非常明显——不仅显著改善了农村面貌,还整理出一千亩建设用地指标,实现了宅基地集约利用,同时解决了一些农户有资格却没有宅基地的问题。平罗前期的“政府收储”是为了“插花安置”其他县的生态移民而展开的,实际上突破了县域范围,改革覆盖面较大,效果较好;后期的“以地养老”主要是针对老年农民的小范围试点,改革覆盖面较小,且与其他改革的协同性不强,推行两年多时间,只有很少农户参与。老年农民放弃的宅基地零星分布,如何利用也是一个难题。晋江砌坑村的宅基地优化利用限定在村域范围,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难以发挥,因此改革进展相对缓慢,成效也不如义乌、平罗明显,实施新村建设十余年,全村只有不到1/5的宅基地进行了重新配置。

  四是做好基础工作,完善配套政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涉及“三农”的方方面面。因此实施宅基地制度改革,需要做好一些基础性工作,完善相关配套政策。首先,加快宅基地确权颁证,做到应确尽确,保证宅基证到户率。平罗、义乌、晋江三个试点,在启动宅基地制度改革前,宅基地颁证工作基本全面完成。其次,清楚界定集体成员、实施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宅基地流转和使用管理、闲置宅基地再利用的收益分配等,都要在界定集体成员和完成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展开。最后,加强宅基地使用管理,将宅基地流转与有偿使用相结合。可以借鉴义乌的做法,按人、按户设定宅基地免费使用面积,对超标部分收取费用,同时制定宅基地流转办法,鼓励有资格却没有宅基地者通过集体内部流转获得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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