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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备案制管理实行

土地流转 2020-12-01 14:08145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要求,2016年1月起,我县取消设施农用地审核制度,实行备案制管理。

  设施农用地备案制即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后,由乡镇(街道)将用地协议、设施建设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等报县国土、农业部门备案。改为备案制度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者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镇(街道)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设施农用地的性质不再按审批手续界定,而是根据具体地块的设施性质、规模及经营现状等来界定。

  今后,我县将进一步加强监管,把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从事前、事中、事后3个环节抓好设施农用地的监管,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确保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改变土地用途、不超过用地标准、不改变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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