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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转让宅基地现遇拆迁想要反悔

土地流转 2021-03-13 03:4768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17年前,吴某转让宅基地给工厂同事熊某,遭遇拆迁后却反悔欲重新要回。近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认定多年前转让协议真实有效,判决驳回吴某返还宅基地的诉求。

  吴某与熊某曾为海安某塑料厂同事。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塑料厂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利用企业资金划拨土地后无偿分配给职工自费建房。吴某向单位申请后获得可供建造二上二下楼房的宅基地,并打下了两间房屋的地基。但由于吴某家庭经济困难,施工未能继续进行。

  1994年9月17日,吴某和熊某在厂方代表的见证下签订协议,约定将吴某所有宅基地中一上一下的楼房面积给熊某建房,熊某补贴给吴某打地基和底层圈梁的费用3100元。吴某则由厂部另外安排一间一厨供其使用。

  2003年9月22日,吴、熊二人又找到塑料厂领导作为见证人,再次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协议中,吴某以400元将剩余的一上一下楼房宅基地转让给熊某建房。2007年,熊某在该宅基地上建成一上下房屋。

  2018年,熊某先后建造的两上两下楼房被列入房屋征收范围,签订搬迁补助协议后,该房屋被拆除。得知这一拆迁消息,吴某心有不甘,提起诉讼,要求熊某把两间宅基地还给他。

  诉讼中,吴某承认收到400元,但认为第二份协议系熊某伪造,不认可其真实性,协议内容也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表示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根据证据规则,当事人需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吴某和熊某为塑料厂同事关系,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均经单位同意,有厂方领导见证,是当事人的意愿,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协议真实有效。尽管原告吴某声称第二份协议有伪造嫌疑,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而,原告吴某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示:本案主要涉及意思表示真实性问题。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司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对意思表示问题,我国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以及刚刚颁布的民法典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意思表示由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构成。很多时候,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综合判断的结果,甚至可从多种客观因素判断当事人的主观方面。从本案的各种因素来看,应认定第二份协议反映原告吴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如下:第一,原告吴某承认收到第二份协议约定的400元补偿款。第二,双方当事人原企业领导证实双方签署过第二份协议。第三,被告熊某在相关宅基地上建房已达13年之久,原告吴某作为同厂职工,不可能不知晓相关情况,但其长期未提出任何异议,从侧面表明第二份协议不违反其主观意愿。综上,第二份协议符合原告吴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其合法有效。退一步而言,即便第二份协议存在一定的添改问题,由于其从根本上而言不违反原告吴某的真实意思,也应确认其法律效力。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难以立足,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海安市人民法院 吉昱凡 何培妮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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