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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维权周普法课堂(四)|“外嫁女”户

土地流转 2021-03-13 04:1158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张某1996年与李某结婚,将户籍迁至李某居住的A村,并在A村承包了土地。后李某去世,2007年,张某与秦某再婚,带着儿子李某某与秦某共同居住在C村,将原在A村承包的土地租赁给向某耕种,其户籍仍然在A村,在C村未承包土地。2018年土地确权时,A村以张某已经不在本村居住为由,擅自将张某承包的土地发包给向某。张某知晓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A村和向某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张某在与秦某结婚后,虽然一直居住在C村,但户籍仍在A村,仍属A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A村应当保证其享有村民的同等待遇,在张某再婚后仍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张某仍应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相关权益,A村不得违法收回或调整承包地。

  原标题:《“三八”维权周普法课堂(四)|“外嫁女”户口未迁出在原户籍地享有土地承包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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