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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聚焦|征地“缩水”暴露土地确权新问题:

土地流转 2019-04-15 16:24195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明明征用了2.35亩,公示时却只剩下1.15亩,还有1.2亩地去哪了?”4月12日,盐城市响水县陈家港镇新光村一组村民许志林向交汇点投诉。同样遇到征地面积“缩水”情况的,组里还有几户。这究竟怎么回事呢?交汇点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今年41岁的许志林一家6口人,在2002年组里实行土地二轮承包中,每人按标准分得1.2亩地,加上1亩宅基地,共8.2亩。这些土地2016年进行了确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清晰载明,许志林户共有4块地,经实测,三块承包地面积7.39亩,宅基地1.05亩,合计8.44亩。

  2018年6月,陈家港镇实施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选择新光村作为试点村。许志林家有2.35亩土地在该村新型社区建设征用范围内。按当时补偿标准,土地征用3万元/亩,青苗费1120元/亩,许志林家应获得征地补偿款73132元。

  今年3月初,村干部上门让许志林与镇政府签订了土地征用合同。签完后,村干部将合同带走,说要到镇政府盖章后才有效。一周后,组里每家征收土地的数据公示出来。许志林一看,原来被征用的2.35亩大大缩水,只剩下1.15亩,足足少了1.2亩。

  1.2亩地去哪了?许志林找村干部“理论”,对方声称那份所签订的土地征用合同无效,理由是按1998年土地二轮承包政策,许志林老婆儿子不应分得土地。而许志林认为,1998年土地二轮承包时,村里没有分地,而是到了2002年才开始实行二轮承包分地。“没偷没抢,全靠组里村民和村干部一致同意,抓阄得来的。”许志林说,自己是2000年结婚,2001年儿子出生,2002年组里按现有人口分地,他和老婆王礼梅一起参加抓阄分的地。“2016年11月31日颁发的《土地经营权证书》是经过村和镇上审核通过的,现在怎么说无效就无效呢?”许志林困惑不解地说。

  许志林又找镇领导讨说法,接待他的分管副镇长告诉他,那份土地征用合同只是草稿,须经张榜公示、村民代表评议、村两委讨论、镇政府审核等流程后,再签订正式的《土地征用合同》才有效。

  3月10日,许志林老婆王礼梅在当地网络上“吐槽”自家征地遭遇,引发网友热议。3月11日,陈家港镇政府回应称,“因许志林、王礼梅夫妇的叔公此时担任原长兴村七组村居小组组长,凭借手中的权力和亲属关系,将原本不予分配土地经营承包的王礼梅和其子许文宇分配了土地”。还称“王礼梅在1998年未出嫁时,已享受当地土地经营承包权,并持有《土地经营证书》。”陈家港镇政府在“情况说明”中声称,“从1998年至2002年,新生人口中,仅有许文宇一人因上述原因享受到土地分配经营承包权。”

  “镇政府所谓叔公名叫许兵,跟自己只是同姓,而许姓在村里是大姓,自己跟许兵并没有人情往来。”许志林说。舆人随后采访许兵时,得到了确认。许兵告诉舆人,当年他担任村委会主任兼长兴村七组组长(即现在的新光村一组),分地遵循了几个原则,并得到全体村民同意,即:死亡的、出嫁的没有土地,新嫁进来的、新出生的小孩均可分地。当年一同分到地的新生人口中,组里还有马万军、许二宝、施恒山等三户,并非镇政府“情况说明”中所称的“仅有许文宇一人享受到土地分配经营承包权”。

  “当年分地还算公平,不存在暗箱操作。”参与当年讨论分地的村民代表陈伟井坦言,当时分地方案是经村委会批准,组里全体村民代表参加讨论确定的,即按现有人口每人1.2亩地进行分地。许志林和马万军家正赶上分地,在外地打工的施恒山、许二宝家当年也有新增人口,后向村里要地,村里从集体土地中分给了每户1.2亩,并经过了确权登记。村集体预留了40亩地准备分给2002年后新增人口的,2002年后,组里土地就一直没有动过。陈伟井告诉交汇点记者,他家也是2002年后有新增人口,但没分到地。

  许志林告诉交汇点记者,现在镇上要求他媳妇放弃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出具村里证明,方能享受征地补偿待遇。

  与许志林遇到同样问题的还有马万军、许二宝和施恒山三户。马万军告诉交汇点记者,前两天,镇上分管领导出面协调,要他媳妇放弃娘家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由村里出具证明就可以按照被征用的6.5亩地享受征地补偿。

  “听老婆说,娘家村里开不出证明,因为土地二轮承包期三十年不变,怎么说拿掉就能拿掉呢?”在外打工的马万军为难地说,老婆所获得的娘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其未出嫁之前,而今户口早迁出来了,造成两边有地的状况不是他们的错。

  “只能得一不得二。”新光村支书沈正龙说,村里经与许志林媳妇的村里核实过,并跟许志林协调,要求他媳妇主动放弃娘家那边的承包地和宅基地,并由娘家村里开个证明,并盖上村委会公章,仍可以享受现在的征地补偿政策。但他们至今都没有能把证明交给村里。

  “确实不能两头都占。”负责土地确权业务的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韩欣池解释说,根据《土地承包法》规定,无论男方还是女方,只能拥有一头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出嫁女在夫家分配了土地,在娘家的那块承包地就不再保留。根据“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的原则,娘家在确权时,须将出嫁女名字从共有人中去除。“尽管出嫁女的地仍在她娘家,但实际上已不属于她个人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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