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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潮州集体土地租赁缘何引致连环诉讼

土地流转 2019-04-29 17:01139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溪口四村,中国东南部广东省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村庄。为了收回一小块出租的村集体土地,村委会先后和租赁者打了多场官司。4年过去了,村集体的土地非但没有收回,而且随着公安机关、政府等单位的相继介入,事情不断发酵升级,正逐渐演变成一起公共事件。

  明明位于村头“白云阁”的8.1亩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原潮安县国土局颁发给溪口四村的,溪口四村却难以收回。溪口四村的村民想不明白,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溪口四村位于潮州市湘桥区磷溪镇,原系潮安县管辖的磷溪镇溪口四管理区。随着潮州市区的扩展,2013年行政区划调整,磷溪镇划归湘桥区管辖。全村约有4200人,土地2000亩左右,人均不足半亩。为了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溪口四村先后在村集体土地上兴办了沙石厂、化工厂、家具厂、床上用品厂、食品厂等村办企业,解决村民的就业和收入问题。

  1992年5月6日,溪口四村与潮州市环城绣衣厂(以下简称“环城绣衣厂”)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书》。双方约定,溪口四村将“白云阁”附近面积约80亩的土地出租给潮州市环城绣衣厂,每亩土地租赁金额为2.5万元。这块农用地的对外出租为后来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征用土地协议书》签订后,溪口四村村民委员会将“白云阁”8.1亩土地移交给环城绣衣厂使用。环城绣衣厂向溪口四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租地款合计人民币54万元。环城绣衣厂转手就将该8.1亩土地转租给了潮州市卧石瓷艺厂(以下简称“瓷艺厂”)。

  1993年4月,溪口四村村民委员会向原潮安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将该8.1亩土地变更为非农建设用地。2001年7月26日,原潮安县人民政府给上述“白云阁”8.1亩土地核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证书号为安集用(2001)字第237号],使用权类型:批准拨用企业用地,土地使用者:潮安县磷溪镇溪口四村民委员会(潮州市卧石瓷艺厂),用途:厂房。

  由于瓷艺厂项目迟迟不能落地,2004年5月25日,环城绣衣厂又与商人陈耀茂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将其租赁的溪口四村移交的白云阁8.1亩土地转让给陈耀茂,转让款700000元。陈耀茂后来在这块村集体土地上兴办了潮州市湘桥区臻诚表带制品厂(原潮安县磷溪镇臻诚表带制品厂,以下简称“臻诚表带厂”)。

  2007年3月28日,溪口四村村民委员会向原潮安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是“原潮州市卧石瓷艺厂,因该厂集体搬迁,其位于我村白云阁,面积5400平方米[证书号为安集用(2001)字第237号]的建设用地,经我村村民代表大会批准,由村无偿收回,并重新租给潮安县磷溪镇臻诚表带制品厂使用,请县国土部门给予办理有关土地登记手续。”溪口四村村民委员会还向原潮安县国土资源局提交了溪口四村村民委员会与臻诚表带厂的前身潮安县磷溪镇臻诚表带厂签订该8.1亩土地的《租用土地协议书》。协议约定:租用期限为10年,从2007年3月22日至2017年3月21日止。租用金额为每亩1.1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付清。租用期满,地面建筑物归溪口四村所有。

  根据溪口四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和《租用土地协议书》等材料,2007年6月11日,原潮安县国土资源局就上述“白云阁”8.1亩土地重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批准拨用企业用地,土地使用者:潮安县磷溪镇溪口四村民委员会,用途:厂房。注明“该宗地由安集用(2001)第237号变更而得,现由村安排给潮安县磷溪镇臻诚表带制品厂使用”。

  上述“白云阁”8.1亩土地出租给臻诚表带厂5年后,溪口四村村民委员会突然接到环城绣衣厂的起诉状,从此开始了漫长的诉讼之旅。

  环城绣衣厂于2012年7月31日向原潮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溪口四村村民委员会移交协议约定的全部80亩土地。潮安县人民法院驳回环城绣衣厂的诉讼请求。环城绣衣厂不服提起上诉,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以“涉案租赁用地属于农业用地,溪口四村将农用地出租给环城绣衣厂用于非农业建设,未经有权部门批准,违反了法律规定”为由,认定双方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无效,合同双方可按无效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主张权利。

  《征用土地协议书》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后,环城绣衣厂和溪口四村分别向湘桥区法院提起诉讼,一方要求返还支付的租地款540000元及利息损失,另一方则要求归还“白云阁”8.1亩土地。

  毫无疑问,这已经是一场毫无悬念的官司。然而,由于诉讼结果的出人意料,使得发生在溪口四村的这场集体土地租赁纠纷变得扑朔迷离。

  湘桥区法院最终在扣除约定标准的租地款、指示交付的工程款等费用后判决溪口四村村民委员会返还环城绣衣厂租地款85100元及利息,却以“涉案土地已于1993年经批准为企业建设用地,土地行政机关确认臻诚表带厂为使用权人,实际由臻诚表带厂占有、使用”为由驳回了溪口四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湘桥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都没有上诉。看似重归平静的背后,实则暗流涌动。

  2018年6月1日,溪口四村向臻诚表带厂发出《执行法院判决收回租赁土地的通知函》,通知称,根据湘桥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臻诚表带厂的土地租赁已于2017年3月21日到期,“白云阁”8.1亩土地未经依法续租将由村委会收回使用权,要求付还土地租金、占用费及滞纳金,限15日内于2018年6月16日前到村委会协商确定是否续租相关问题,否则自行清理土地交还村委会。臻诚表带厂没有回应。

  6月17日,溪口四村再次向臻诚表带厂发出《告知书》。《告知书》称,鉴于臻诚表带厂拒付租金及滞纳金,拒与村委会协商土地续租事宜,拒将土地交还,为落实法院生效判决,维护村民集体土地权益,现告知你方,自即日起,“白云阁”8.1亩土地由村委会收回使用权。

  6月19日,溪口四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一致同意将“白云阁”8.1亩土地重新出租给村民刘建洲。双方签订《租地合同书》,刘建洲按约向溪口四村村委会交纳头两年的租金48600元。

  由于臻诚表带厂迟迟不腾退土地,溪口四村无法向新的承租人交付土地,溪口四村不得不再次向湘桥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臻诚表带厂立即腾退其占用的“白云阁”8.1亩土地,并支付拖欠的土地租金、土地占用费及滞纳金67万余元。

  在诉讼过程中,作为“白云阁”8.1亩土地新的承租人,刘建洲多次到臻诚表带厂交涉,要求该企业交还土地,其间双方发生了冲突。

  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后来在行政处罚书上这样描述当时的情况:刘建洲和臻诚表带厂因该厂租赁的土地发生纠纷,于2018年7月10日雇人将两车砖头倾倒在臻诚表带厂门口,影响该厂的正常通行。经批评制止后,刘建洲仍到该厂倾倒砖头,用砖头墙堵门影响通行,叫该厂的员工不要来上班,多次对该厂进行滋扰,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生产。

  根据上述事实,7月28日,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依据治安处罚法第26条第四项“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之规定,决定对刘建洲行政拘留15日。

  刘建洲被行政拘留,在溪口四村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当天中午,溪口四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形成了紧急决议:在被臻诚表带厂占用土地外围村集体所有的创园绿化带围网,建设治安岗,督促臻诚表带厂腾退土地。

  为了维护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让臻诚表带厂主动交付土地,当天下午,溪口四村村民用铁丝网围住臻诚表带厂大门,并在企业侵占集体土地的道路建立了溪口四村治安房,禁止臻诚表带厂的员工和车辆出入。

  7月30日,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对村主任刘朝荣、村书记刘德文、村委委员刘启松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两个月后,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又对村委会副主任刘祥波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溪口四村村民集体维权被拘留事件发生后,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广东融易律师事务所、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三家律师事务所联合向潮州市委暨刘小涛书记反映案情,请求市委及刘小涛书记垂询关注。

  三家律所认为,刘建洲作为合法承租人与占地企业臻诚表带厂之间围绕土地交付产生争端,是典型的民事纠纷;企业占地激起溪口四村集体维权,村民围网建设治安房,臻诚表带厂视此侵犯其物权法项下通行权,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当可诉求法院定纷止争。纵观全案,溪口四村村民维权事出有因,被拘村民概无实施结伙斗殴、追逐拦截、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财物等任何法定“寻衅滋事”行为,湘桥分局适用法律明显失当。

  遗憾的是,三家律所的《案情反映》中善意而中肯的建议并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为了维护溪口四村村民的合法权益,2019年1月25日,刘建洲、刘朝荣、刘德文等5人还是以错误行政拘留为由将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告上法庭。

  对于溪口四村村民来说,迈出民告官这一步是一个艰难的选择。但是,一起意外事件的发生,让溪口四村村民被迫第二次走上民告官之路。

  据溪口四村村委会代理律师回忆,湘桥区法院就溪口四村村委会与臻诚表带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定于2018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然而,在10月24日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时,臻诚表带厂提交了一份湘桥区磷溪镇政府出具的《关于陈耀茂、许爱娜反映溪口四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处理意见”)。“意见书”的内容让他大为震惊。

  “处理意见”说,案发当晚,区、镇主要领导亲抓,区长、副区长、区公安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局长、镇委书记及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坐镇指挥,迅速依法组织对违法人员进行抓捕处理。对在臻诚表带厂前面私设保安岗,已经由区规划监察大队联合国土执法大队于8月18日发出书面告知书,要求停止建设并自行整改拆除。“处理意见”特别强调,“考虑到该地块历史问题复杂及溪口四村问题的复杂性,区、镇把此问题的根治与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并谋划打击。”

  “在没有向溪口四村作任何调查,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偏听臻诚表带厂负责人陈耀茂一面之词,单方面作出处理意见,扭曲了溪口四村集体土地被臻诚表带厂侵占的事实,甚至将村委会及村委干部列入扫黑除恶谋划打击的对象,属于典型的司法未审,行政先定。”代理律师指出。

  鉴于“处理意见”存在上述问题,溪口四村村委会立即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潮州市人民政府以其申请错列被申请人和不符合受理条件,作出潮府行复[2018] 9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溪口四村村委会认为,“处理意见”虽以磷溪镇政府名义作出,但内容载明是由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和磷溪镇政府两级政府及两级政府主要领导共同作出;所涉溪口四村村委会与陈耀茂的土地纠纷,事关广大村民的集体土地权益,与溪口四村村委会存在利害关系,故溪口四村村委会的复议申请应予受案审查。遂向潮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 1.撤销市政府作出的94号决定书; 2. 撤销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和磷溪镇政府共同作出的“处理意见”。

  潮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加盖磷溪镇政府印章的《关于陈耀茂、许爱娜反映溪口四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书》,实际上是对陈耀茂、许爱娜反映溪口四村有关问题的答复,答复对象是陈耀茂、许爱娜,不是溪口四村村委会。其次,“处理意见”阐述的是与陈耀茂、许爱娜反映事项相关的事件情况经过,不具有强制力,对溪口四村村委会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综上,溪口四村村委会以“处理意见”侵害该村权益及事关村民集体土地权益为由,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市政府作出94号决定书后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溪口四村村委会的起诉,不予立案。

  对于“处理意见”中的疑问,湘桥区委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处理意见”只是依据有关信访规章制度对信访问题的答复,并不是对溪口四村有关集体土地租赁问题的最终处理结果。区、镇两级政府的“处理意见”是完全依法依规作出的。

  但溪口四村村委会坚持认为,“处理意见”已经对目前正在审理尚未结束的溪口四村村委会与臻诚表带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产生重大干扰和负面影响,致使溪口四村村委会旁生讼累,蒙受律师费在内的各项诉讼费用支出等经济损失,故上诉至广东省高级法院。广东省高级法院目前已经受理该案。

  “处理意见”最终能否被撤销不得而知,但是该意见导致溪口四村村委会与臻诚表带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从立案开始已经9个多月还无法审结却是不争的事实。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明确规定, 除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修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进行公益事业建设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2007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对照上述规定,溪口四村村委会与臻诚表带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不难得出答案。目前,溪口四村村委会与臻诚表带厂的冲突还在继续。这起人为复杂化的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及其系列案件最终能否得到圆满解决,不仅考验着司法机关的智慧,更检验着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真心实意为民服务的成色。

  关于溪口四村村委会的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及其系列案件后续发展本社将持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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