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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又一大波土地要征收!涉及平邑 沂水!

土地流转 2019-04-30 16:2675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为提供鲁南高速铁路曲阜至临沂段(平邑)项目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邑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 拟征收土地公告:

  鲁南高速铁路曲阜至临沂段(平邑段)项目位置范围:位于平邑县中部,东至地方镇、西至丰 阳镇。

  平邑街道:大井一村、大井三村、大井四村、晗哺村、东阳店子村、大东阳村、阳顶村、 窦家庄村、孙家村。

  丰阳镇:东峨庄村、西峨庄村、东西皋村、西西皋村、丰山东村、张家庄村、花果峪村、 老池峪村、郑家峪村、北城村、山泉村、香山前村、大城西村、小城西村、红山村。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 (鲁政字〔2015〕286 号)公布的平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3 个区片,其中,I级区片每亩补偿 5.5 万元,II 级区片每亩补偿 5.3 万元,III 级区片每亩补偿 5 万元;地 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 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 乡镇人民政府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平邑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会同平邑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至 2019 年 6 月 15 日由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 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乡镇人民 政府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 1 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 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 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为提供城镇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沂水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1、位置及范围:龙家圈街道,北至正阳西路,南至鲁洲路,西至清华园小区,东至兴龙新城、卷烟厂。

  拟征收土地、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龙家圈街道杨家庄子村棚户区改造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4月16日至2019年7月16日由龙家圈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为提供城镇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沂水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1、位置及范围:经济开发区,长安南路以东、站前路以南、长虹南路以西、于家官庄村安置楼以北。

  拟征收土地、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经济开发区于家官庄村棚户区改造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5月12日由经济开发区等有关单位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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