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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让人倒污泥被诉赔近60万元

土地流转 2019-05-02 18:2676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东江时报讯 记者江勇龙 通讯员马塨 任丽媛 我市首例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日前在惠东县人民法院开庭,巫某锋被指控涉嫌污染环境罪,并需承担环境修复等费用近60万元。惠东法院院长陈健担任此案合议庭审判长,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叶海松则首次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惠东法检“两长”首次同堂办案。

  根据指控:被告人巫某锋于去年6月向惠东县安墩镇某村民小组租用一块山地之后,为了每车200元的填埋费,与邓某某(另案处理)签订有关协议,同意邓某某将深圳某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倾倒在其租用的山地。

  去年7月,邓某某联系5辆重型拖挂车从深圳市运载污泥来到巫某锋租用的地块进行倾倒,其中4车污泥共80吨已被倾倒,倾倒面积约为500平方米。经鉴定,污泥含有重金属锌、镍、铬等物质,直接倾倒在山地上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惠东检察院认为,巫某锋提供场地让他人非法倾倒有毒物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对当地生态环境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惠东检察院向惠东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巫某锋承担污染清理、处置及环境修复等费用597680元。

  在刑事附带民事方面,被告人巫某锋表示,其已于8月1日将环境修复等费用近60万元打到法院账户。

  当天庭审期间,惠东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生等30余人旁听庭审。旁听人员表示,此案审理对弘扬法治理念、强化环保观念起到了较好的引领作用。

  作为惠州首位以“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的叶海松在最后陈述时说:“本案的起诉,其意义不仅在于要追究被告巫某锋的法律责任,旨在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破坏者敲响警钟,使其明白任何破坏环境、侵犯公益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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