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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检察官法律监督有效化解土地转让纠纷

土地流转 2019-05-08 00:36175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正义网桂林9月18日电(记者邓铁军 通讯员覃福生 钟琳)“感谢检察院公正司法,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我们终于拿回了属于自己的房地。”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东昌镇的10位农民感激地对荔浦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的检察官如是说道。

  2017年10月24日,东昌镇的10位农民来到荔浦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向检察官反映:“两年前,我们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并付了定金和部分购房款。现在,法院却要拍卖我们的房地?”他们认为荔浦县法院在执行桂林市某银行荔浦支行与荔浦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时,存在违法行为。法院拍卖的财产与其10人存在买卖关系,遂向荔浦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县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他们异议人的异议。其后,他们10人向荔浦县法院提出异议之诉,法院受理了该案,但拍卖仍在继续执行。

  “看到自己的房地就要被法院拍卖了,我们怎么不心急?我们也向律师咨询过,律师给我们指点说,如果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你们可向检察院提出申请对法院实施法律监督,于是,我们抱着一线希望来到了检察院。”玉某激动地说。

  这10人提交申请监督材料后,该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检察官通过调取卷宗、询问当事人、走访现场等方式核实案件事实后,发现法院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确有错误,且案件涉及非公企业以及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引发社会矛盾,办理此案的检察官遂及时向检察长汇报案件基本情况。检察长高度重视此次案件,亲自带队到法院进行了解沟通协调。

  荔浦县检察院认为,荔浦县法院在查封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土地时,未依法张贴封条或公告,该执行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6条、第17条的规定,本案申请人可依法在人民法院查封上述财产后主张其应有的权利。第三,本案申请人已向荔浦县法院提起异议之诉,荔浦县法院已立案受理,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15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本案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即某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荔浦县东昌镇栗木街的土地[土地证号:荔国用(2013)第Bc13002号]进行处分。因此,荔浦县法院定于2017年11月1日10:00至2017年11月2日10:00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该土地进行网络公开拍卖的行为应依法中止。

  荔浦县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采纳了此检察建议并中止此案的执行,后来妥善处理了此案。由县法院出面协调,为玉某等10户农民办理土地使用证,这10户农民也将购房余款交到法院,法院将这10户农民的购房余款为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还清了银行贷款的本息。日前,玉某等10户农民已分别领到了属于自己的土地使用证。

  荔浦县检察院始终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办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检察官的检察职业素质和依法监督能力,只有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才能真正做到司法为民,赢得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可。“老百姓要不是遇到了难事,不会找到检察院来,我们代表检察机关,要守护好最后一道防线。”荔浦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廖国权说。检察官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工作态度获得了群众的一致认可,他们用实际行动履行了“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承诺,通过办理此案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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