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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环保设施用地列为设施农业用地

土地流转 2019-05-08 00:48110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农业用地”是全国人大代表、正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印孙近来关注的关键词之一:“正邦以生猪养殖为主,近来在发展种养结合时,用来发展种植的土地成为困扰我们的一大问题,土地流转显得尤为关键。”

  林印孙介绍,在一些山区,农民人均耕地仅1-2亩。土地出租不值钱,相当多的农户无偿将土地让给亲友、邻居耕种,有些农民担心流转后将彻底失去土地,宁可撂荒也不流转。“如果能在确保农民利益不受侵害、大多数村民同意的前提下,积极推行‘股份+合作’方式,引导农户以土地入股组建合作社,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走与农业龙头企业合作路子,或许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

  除了农业生产用地,环保问题是畜禽养殖产业绕不开的一个问题,农业项目环保设施用地的现实情况也面临与现行规定相矛盾的问题。此次,林印孙带来的建议中就有一份关于“将农业项目的环保设施用地列为设施农业用地”的建议。

  “2014年9月,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规定,要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其中,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多年来,各地都是按照这个要求执行的。”林印孙说,随着养猪业不断转型升级,集约化、规模化程度在不断提高,养殖环保要求更严格,资源化利用率也在提高,养殖场在环保设施方面的投入和要求不断加大。

  林印孙建议,一是鉴于该《通知》原定有效期为五年,即到2019年9月为止,建议届时出台新规时,将农业企业环保设施用地定为生产设施用地,不作数量上的硬性限制。一方面支持规模化发展,另一方面根据形势的发展,满足设施农业发展用地需要。二是对于因上述原因造成环保设施占地面积超标的,出台办法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逐一消化,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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