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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部分土地及房屋

土地流转 2019-05-10 20:24186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06月25日与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自贡市大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签订了《自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具体情况请参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06月26日、2018年07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签订〈自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的公告》、《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年4月30日,公司收到自贡市大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拨付的部分补偿款人民币1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后续公司将按照实际情况与自贡市大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积极沟通,协调应收补偿剩余款项支付。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54号)。公司高度重视,对问询函中所列示的各项询问逐一进行了认真核查,公司对相关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作出了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公司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6.59亿元,同比增长9.04%,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7,666.78万元,同比下降319.11%,公司产品综合毛利率为18.00%,较上年下降1.74个百分点。

  (一)请结合市场行业环境、产品竞争力以及毛利率变化等因素,说明营业收入保持稳定而扣非后净利润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公司业绩变化与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流体机械与控制技术、节能环保动力装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及EPC服务。受市场行业环境、毛利率变化和其它因素影响,公司扣非后净利润下降,主要原因在于:

  流体机械与控制技术行业市场空间大且生命周期长。目前公司产品主要应用新能源、石油化工、电力、建材水泥、冶金矿山、工程机械、军工等诸多行业。受经济周期和工业投资增速影响,下游市场行业变化较大,其中风电和光热等新能源行业受政策支持,保持稳定增速,石油化工和工程机械等行业处于周期景气,需求旺盛,而电力、建材和冶金矿山等行业投资增速下滑,需求相对减少。

  节能环保动力装备及EPC服务,在众多工业领域都有应用,但受下游行业景气周期向下及投资增速放缓影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存在一定影响。

  外部行业市场竞争激烈,公司在原客户基础上通过产品和技术升级,重点围绕规模化和标准化客户发展。公司产品处于新旧市场交替期,传统产品毛利基本保持稳定,新产品市场开拓过程中公司主动让利客户,且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价格及人力成本均有所上升,导致产品综合毛利率同比下降1.74%。

  3.1报告期内,公司持续加大营销投入、研发投入和品牌投入, 以流体控制技术业务为核心,启动了川润液压营销和技术“双百团队”、川润动力营销和技术“双50团队”计划。报告期内,销售费用同比增加1,119.62万元,研发费用投入同比增加1,361.30万元,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3.2因公司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报告期内新增摊销股份支付费用1,184.99万元,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3.3报告期内,公司计提资产减值损失1,850.76万元,同比增加2,104.13万元。其中:本期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增加资产减值损失1,237.35万元(主要系按账龄法计提的坏账准备增加),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增加资产减值损失613.41万元,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将公司毛利率与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公司业绩变化并不存在显著差异。报告期内,流体机械与控制技术业务产品综合毛利率为19.52%,工业机械行业2018年行业毛利率中位值为24.32%,相对偏低,但差异不大;主要原因在于报告期内,行业发展趋势发生变化,公司产品处于新旧市场交替期,新产品市场开拓过程中主动让利客户,毛利偏低,随着市场订单需求的加大,有望毛利逐步回归合理。

  节能环保动力装备及EPC服务与3家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对比处于合理水平,情况如下表:

  (二)公司最近2年扣非后净利润均为负,且呈现亏损金额增大的趋势,请说明公司业绩对非经常性损益是否存在较大依赖,并结合公司业务构成和经营计划说明公司扭亏的主要措施。

  如上述陈述,基于宏观经济及行业环境分析,公司制定了5年发展战略,加大了对营销、技术研发投入,对新进市场主动让利客户,上述等事项对短期经营业绩产生影响,净利润出现下滑。公司认为,上述成本费用投入是公司可持续性发展和提升核心竞争力的保证,公司制定的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符合新时期经济发展规律、行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要求,公司经营业绩不依赖于非经常性损益支撑。

  围绕公司主营构成和经营计划,公司将继续以现有流体控制业务为核心,深度聚焦,整合产业上下游资源共同发展。具体措施包括:(1)聚焦主业,大力开发流体机械和控制技术国产替代化产品,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和智能化、数字化技术融合发展,重点推进核心功能零部件,智能液压成套装备,数字化、智能化工业服务等业务,聚焦行业空间大、发展前景广的相关下游行业,如风电、新能源、工程机械等,增加主营业务规模;(2)持续加大市场营销投入,提升市场占有率;大力发展智能运维服务,实现客户产品全生命周期价值服务,建立川润行业头部地位,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品牌价值;(3)加强研发,提高产品创新能力,增加创新性投入,降低研发成本,构建新型研发平台,高效推进公司核心技术能力建设;(4)提高运营能力,协同供应链,削减成本,提升质量和效率;(5)多措并举,稳健用好资本市场工具,以基金等多种金融工具,加强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新市场、新行业、新产品、产业协同资源的整合利用,促进公司业务快速发展。

  2018年6月25日,公司与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签订了房屋与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征收协议”),涉及补偿金额合计2.22亿元,该事项于2018年7月11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告显示,前述补偿金额中,上厂区资产补偿金额6,439.52万元元,下厂区资产补偿金额1.58亿元。公司于2018年9月完成下厂区相关移交手续,公司相应确认资产处置收益1.28亿元、营业外收入2,399.49万元和营业外支出840.57万元。

  (一)请结合征收协议的具体内容,说明公司对下厂区资产补偿金额的具体会计处理以及依据,截至年报出具日公司仅收款1,000万元而全额确认相关收入的合理性,收入与损益确认时点是否足够谨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与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以下简称“大安区房管局”)、自贡市大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以下简称“征收中心”)签订了房屋与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征收协议”),征收协议约定,大安区房管局将征收的公司房屋与土地位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大安街大冲头居民委员会(社区)2组30号,其中,土地使用面积105,132.8㎡,房屋产权面积42,629.45㎡。本次房屋及土地征收由双方聘请的在四川省政府资产评估机构库的四川展望恒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在评估的基础,双方签订征收协议,确定各项补偿金额合计22,205.26万元,其中上厂区各项补偿金额合计6,439.52万元,公司应于2019年1月31日前交付,下厂区各项补偿金额合计15,765.73万元,公司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交付。公司根据征收协议约定于2018年9月25日完成下厂区的全部机器设备等的搬迁工作及房屋土地移交手续。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自贡市大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的资金来源为信托、银行融资款等,并非从财政预算直接拨款,因此会计处理上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关于“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的相关规定,而应根据本次资产处置交易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1、资产处置收入部分。该部分收入构成资产处置交易对价,作价金额13,366.24万元。公司完成资产移交手续后,由征收中心负责产权注销手续,公司不再拥有该资产所有权及控制权并不再享有该资产产生的收益权和承担该资产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因此,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于资产交付时确认了相应的资产处置收益。

  2、设备等附属物搬迁补偿收入部分。该部分收入是用于补偿公司发生的设备搬迁、租赁户拆迁等费用。下厂区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公司已完成该区域内的全部机器设备等搬迁工作,相关的搬迁费用已实际发生。因此,公司于报告期内确认了用于补偿搬迁费用的相应补偿收入1,226.54万元。由于该部分收入不构成资产交易对价,公司将其作为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

  3、搬迁奖励与停工损失补偿等收入。该部分收入与资产被征收并交付密切相关,公司交付资产则可获得相应的奖励和补偿,不交付则不享有。因此,公司于下厂区资产交付完成时确认了相应收入1,172.95万元。由于该部分收入不构成资产交易对价,公司将其作为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

  本次上厂区资产及下厂区资产被征收,系自贡市政府依法征收。公司积极支持和配合自贡市加快推进老工业城市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振兴地方经济,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的工作。公司在办理完成资产移交手续后即不再拥有控制权并不再享有收益权,也不再承担该资产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同时收款的权利得到征收中心认可。本次征收方大安区房管局、征收中心信用状况良好,目前正在努力组织资金并积极支付我公司征收补偿款,公司有理由相信收款权力和款项收回能够得到可靠保证。因此公司在办理完下厂区的移交手续后全额确认下厂区的相关收入是合理的,收入与损益确认时点符合谨慎性原则,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详见年审会计师《关于对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二)公告显示,2019年1月,公司完成上厂区资产的相关移交手续,公司将在2019年度确认该事项相关损益,请公司结合上厂区资产征收的主要会计处理,说明该事项对财务损益的影响。同时,请结合征收协议对于上厂区资产、下厂区资产的具体交房约定说明公司2018年6月签订征收协议但上厂区资产迟至2019年1月移交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是否存在刻意将上厂区资产、下厂区资产相关损益安排在两个年度予以确认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公司根据征收协议约定于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上厂区的全部机器设备等的搬迁工作及房屋土地移交手续,并于2019年1月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上厂区资产处置的相关会计处理和依据与下厂区相同。经测算,上厂区资产处置对2019年度财务损益情况如下表:

  2、政府征收拆迁工作是一项复杂且涉及面较广的工作。因此,政府根据拆迁规划顺序和进度,结合拆迁的难易程度并充分考虑拆迁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社会实际问题,为确保征收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征收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上、下厂区两个独立区域且产权独立的资产交付时间,即上厂区于2019年1月31日前交房,下厂区于2018年9月30日前交房。因此,此次上厂区资产及下厂区资产交付时间的约定是基于政府拆迁工作安排的需要,不存在搬迁工作障碍,不存在公司刻意将上厂区资产、下厂区资产相关损益安排在两个年度予以确认的情形。

  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详见年审会计师《关于对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三)公告显示,根据征收协议,征收方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公司补偿补助总额的30%,并在完成交房手续后30日内支付补偿补助总额的70%。截至年报出具日,公司仅收款1,000万元。请说明公司确定其完成搬迁工作及房屋土地移交手续的依据;实际收款情况与协议约定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对征收方未按约定支付款项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大安下厂区和上厂区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分别于2018年9月25日和2019年1月21日完成搬迁及资产移交,完成依据为上、下厂区机器设备等全部搬迁完毕,土地、房屋相关权证等移交清单经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公司不再拥有该资产所有权及控制权并不再享有该资产产生的收益权和承担该资产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公司搬迁及资产移交主要应政府旧城改造实施要求、开发规划及顺序进行,公司已按政府要求在协议约定时间完成大安下厂区和上厂区搬迁及资产移交工作。

  2、根据征收协议,征收方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公司补偿补助总额的30%,并在完成交房手续后30日内支付补偿补助总额的70%。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新收到征收中心付款2000万元(相关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部分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6号、2019-040号),累计收到征收方付款3000万元。本次征收方大安区房管局、征收中心信用状况良好,目前正在努力组织资金并积极支付我公司征收补偿款,公司有理由相信收款权力和款项收回能够得到可靠保证。

  公司在收款过程中同征收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同协议约定存在一定差异,主要是因为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按市政府决定对公司大安厂区实施了征收,但由于旧城改造规划多次调整,征收补偿资金没有及时组织到位,导致实际付款进度与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出现较大差异。公司大安厂区资产交付后,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已完成全部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目前正进行招拍挂前的土地整理,进展顺利。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将尽快筹措资金,有序、及时地安排支付公司征收补偿款。

  3、公司2018年08月21日《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项征收及搬迁的前期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中”; 2018年09月26日《关于公司部分闲置土地及房屋被征收的进展公告》中披露“2018年09月25日,本次征收合同范围内的部份资产(土地证编号为《自国用(2007)第041796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及50份房产证,简称下厂区资产)已与自贡市大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办理完成资产移交手续,该部份资产完成正式交割”; 2018年10月30日《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该项征收部份资产完成正式交割”; 2019年01月17日《关于收到部分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公告》中披露“2019年1月15日,公司收到自贡市大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拨付的部分补偿款10,000,000元。后续公司将按照实际情况与自贡市大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积极沟通,协调应收补偿剩余款项支付”; 2019年01月23日《关于公司部份闲置土地及房屋被征收的进展公告》中披露“2019年01月21日,公司隶属于本次征收合同范围内位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大安街大冲头居民委员会(社区)2组30号的部份资产(土地证编号为《自国用(2007)第041794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及12份房产证,简称上厂区资产)已与自贡市大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办理完成资产移交手续,该部份资产完成正式交割。至此公司与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自贡市大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签订的《自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范围内的资产全部正式交割完毕”; 2019年03月22《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已完成上下厂区全部设备等搬迁工作以及资产移交手续,正协调应收补偿剩余款项支付”;2019年4月22日《关于收到部分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公告》披露“2019年4月22日,公司收到自贡市大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拨付的部分补偿款人民币1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后续公司将按照实际情况与自贡市大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积极沟通,协调应收补偿剩余款项支付”;2019年5月6日《关于收到部分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公告》披露“2019年4月30日,公司收到自贡市大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拨付的部分补偿款人民币1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后续公司将按照实际情况与自贡市大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积极沟通,协调应收补偿剩余款项支付”。

  目前收款工作正在进行中,公司正在积极协调应收补偿剩余款项支付,大安区房管局和征收中心将尽快筹措资金,有序、及时地安排支付公司征收补偿款,公司有理由相信收款权力和款项收回能够得到可靠保证,风险可控。

  2018年3月,公司进行会计估计变更,将发电业务板块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由原有的10年调整为20年,请公司测算该会计估计变更的财务影响,并说明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同时,请说明公司在发电业务板块的业务发展情况。

  1、2017年下半年,因公司发展战略调整,进入光伏发电业务板块的营运,2018年开始对光伏发电电站计提折旧。因该业务为公司当年新增业务类别,为了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发电业务板块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公司根据光伏发电电站的设计使用寿命(25年),同时参考光伏行业上市公司机器设备折旧年限的情况,在遵循会计核算谨慎性原则的基础上,公司将发电业务板块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调整为20年,公司其他类别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未作调整。

  经测算,若发电业务板块的机器设备仍按10年计提折旧,2018年度净利润将减少68.26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因此,公司对2018年度新增的光伏发电电站设备按20年计提折旧更符合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年限,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光伏发电业务尚不构成公司主营业务,前期投资项目金额1509.73万元,金额不大,且已暂停该业务开展,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现有主营业务无影响,具备合理性。

  3、关于发电业务板块的发展情况,由于光伏发电受政策影响因素较大,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因此,公司已暂停该业务的开展。公司暂停该业务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且更有利于公司立足主业,更好地实施“战略聚焦、业务归核”的新的核心指导思想和经营方针。

  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详见年审会计师《关于对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2018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4.82亿元,计提坏账准备0.77亿元,整体坏账比例为15.06%,请结合应收账款账龄结构以及主要应收客户的还款情况和信用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谨慎,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1、截止2018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余额主要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按应收账款账龄组合计提的坏账准备。近两年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如下:

  由上表可知,公司2018年末和2017年末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余额中,账龄两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占比均在80%以上,两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占比不到20%,说明公司基本实现了货款的安全与及时收回。同时公司近年来实际产生的坏账金额较小,已提坏账准备余额足以覆盖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因此,公司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计提的坏账准备余额充分且谨慎。

  说明1:应收账款“单位二”的款项双方正在结算中。2019年1月已收回161.11万元,公司正在加紧对该单位欠款的催收,同时公司已计提了946.62万元的坏账准备,占该单位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44%。

  说明2:应收账款“单位四”的款项账龄为一年以内,为工程建设款,预计将于2019年度全额收回该款项。

  综上所述,通过对应收账款前十大客户的回款情况、信用情况、应收账款整体账龄情况的分析,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能充分反映应收账款整体质量,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充分和谨慎的。

  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详见年审会计师《关于对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公司连续3年未进行现金分红,请说明原因,并自查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请公司说明加强投资者回报的主要工作思路。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第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三)现金分配的条件: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受宏观经济及行业发展放缓的影响,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行业呈现往智能化、自动化方向发展,传统能源往新能源发展、生产制造逐步转向生产+服务发展模式的趋势。公司正处于转型升级发展阶段,并据此制定了新的战略发展规划。公司正在抓住机遇,推进产品+服务等商业模式转变,加大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投入,加强营销网络和渠道建设,不断强化自身核心竞争力,同时公司拟借助好资本市场平台,录求合适机会,加强对产业链相关优质资源的整合。通过不断努力,报告期内我们顺利进入了光热、军工、工程机械环保等行业领域,公司产品处于新旧市场交替期,公司近年来盈利水平不高,现金流不充裕。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以及内生产能增长和外延式发展所需的资金需求,公司制定了年度不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该分配政策,为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以及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是基于公司业务长远发展和股东长期利益考虑所作出的审慎决定,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决策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最重要的是公司的价值提升,公司将做好经营管理工作,以良好的经营成果和业绩回报投资者。在公司“战略聚焦、业务归核”的经营方针下,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和自身条件,首要加快推进公司产业升级,聚焦主业,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和智能化、数字化技术融合发展的理念,加强产品研发和技术的创新与提升,优化客户结构,以客户为中心,提升客户价值和满意度,优化内部管理效率,强化成本管理工作;稳健用好资本市场工具,多措并举,实现公司高质量发展。

  同时,公司也将切实关注中小股东诉求,创造条件充分听取中小投资者意见和建议,尽可能兼顾其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要求,制定科学、合理、个性化的利润分配政策。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12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请说明该事项是否影响年审会计师审计独立性,以及公司保证审计独立性的措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某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五年,上述相关机构包含上市公司。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兴华”),连续12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目前签字会计师傅映红、谭哲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分别为2年、3年,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连续服务符合相关规定,审计服务期间,严格执行审计准则,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审计人员同公司及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就已遵守与独立性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向治理层提供声明,并与治理层沟通可能被合理认为影响独立性的所有关系和其他事项,以及相关的防范措施,不存在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就聘任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发布独立意见,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会计报表审计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相应的服务,同意聘任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历年度审计机构,并经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公司在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要求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8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予以事先认可并发表了审核意见。2018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2018年4月13日,公司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相关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8-01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8-013)及《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8-024)。

  2.1公司在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之前严格审查了其业务资质及业务能力,认为北京兴华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专业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持有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合法有效,具备独立性。

  2.2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在审计业务开展的过程中能够督促审计工作的进展,并保持与年审会计师的联系与沟通,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交换意见,确保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2.3公司通过定期培训等方式提升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严格内控管理,确保财务管理及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专业性。

  2.4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在审计过程中积极督促公司审计工作的开展,对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重要内容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并发表意见,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及其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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