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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新规将于4月15日实行

土地流转 2019-04-16 16:3681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日前,新修订的《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以下简称《安置办法》)正式出台。

  日前,新修订的《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以下简称《安置办法》)正式出台,并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2008年12月29日发布的《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同时废止。

  《安置办法》共分为九章、五十条,内容涵盖征收土地程序、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房屋补偿、住房安置等。新修订的《安置办法》是在《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基础上,针对存在问题,通过吸纳借鉴基层和周边地市好的经验做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既切实保障了涉征群众的合法权益,又符合我市发展的阶段性特征。

  据了解, 《安置办法》适用于本市花山区、雨山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示范园区范围)、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附属物的征收补偿安置,本办法施行前已启动但尚未结束的项目,仍按照原政策或项目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安置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七类被征地人员属于应安置人员,包括常住农业人口以及出生和合法婚入人员;原有常住农业人口的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原有常住农业人口的服刑人员;1995 年 8 月 1 日前户口迁入被征地村民组,有承包地和住房,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并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承包地未达到所在村民组承包地人均水平的,按实占比例予以安置;国家政策性移民中初始迁入地的农业人员;本市市区政策性迁移为小城镇户口的“自理口粮户”,在原居住地仍有承包地和住房的人员和征地转户时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转户花名册为准),在历次征地中应安未安人员。同时,《安置办法》还指出,历次征地已安置人员和征地转户后婚入及出生的自然增长非农业人员、自费农转非人员等不属于应安置人员。

  此外,被征地农民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在房屋补偿方面,《安置办法》规定,对合法住房的补偿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围墙、地坪等附着物补偿和其他合法内容的补偿。征收合法住房时,对办理权属登记的,按证载面积予以认定。对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户补偿登记时没有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其住房合法补偿面积由征收主体组织调查认定并公示后,按相应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按照打捆补偿和净值评估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其中一种。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装饰装修打捆补偿方式的,其装潢补偿金额按合法住宅补偿总额的35%予以一次性计补;被征收人选择净值评估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有关规定执行。

  《安置办法》明确了搬家奖励费奖励方式和标准以及超期过渡费支付标准。其中,对合法住房按100元/平方米给予搬家奖励,每户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临时安置费从搬迁交房之日起计算至通知领取产权调换房钥匙之日后的3个月止,搬迁至多层安置房安置的,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搬迁至高层安置房安置的,过渡期不得超过30个月。逾期未交付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 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在住房安置方面,《安置办法》指出,住房安置应符合下列条件,即符合条件的七类被征地人员、合法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被征收房屋属合法所有。原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1982年10月15日后迁入的人员,仍在其原居住房屋生活且有合法产权登记手续的,比照应安置人员予以住房安置。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起10个月内出生且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新生儿可以补报为住房安置人员。

  同时,《安置办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住房安置:即房屋未被征收的;暂住户或虽是常住户但属租房居住的;通过继承、赠予、买卖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或实际使用权、收益权,但不是被征收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历次征迁中已予住房安置或货币化安置的和其他不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情形。

  《安置办法》增加了安置方式,并提高了住房安置标准。据了解,房屋征收安置可以实行货币化安置,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具体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从中选择一种。在住房安置标准方面,由目前人均30平方米(不补差价)和人均按建安成本价增购10平方米政策,调整为人均40平方米(不补差价),取消人均增购政策。被征收人人均原合法住房建筑面积(不含披房、附房)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住房应安置面积,超过部分合法建筑面积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安置费用按拟安置房屋市场评估均价乘以应安置面积确定。

  《安置办法》还针对特殊人员制定了优惠政策。其中,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且未再生育子女的家庭,征收补偿安置时给予每户补助 5万元。对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已达法定婚龄未结婚、孤儿或丧偶独居的,按人均5万元给予补助。此外,被征收人因征收在本市购买住房的,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相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被征收人的子女就读小学、初中,因住房征收需要转学的,教育部门应根据其征收后的实际过渡住址,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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