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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你签农村土地转让协议

土地流转 2019-04-16 16:48145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本报讯(记者张爱飞见习记者洪国栋)近日,平远县泗水镇泗水村村民刘先生向本报“民生一线年前他与同村另一村民刘某盛签了一份有关土地转让的协议书,协议书上写着甲方(刘某盛)自愿将3块自留地转让给乙方(刘先生)。如今当事人刘某盛却说,协议书上的签名并非他本人的,且称协议书上有一块自留地当初并未承诺转让给刘先生。双方各执一词,难以调解。

  10月30日,记者来到泗水村了解情况。据悉,双方于当天上午在村委会进行调解,但未能调解成功。记者在村党支部书记林宏亮拿出的一份协议书上看到,甲方(刘某盛)自愿将3块自留地转让给乙方(刘先生),同时甲乙双方议定该三块自留地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壹仟元整,双方同意款清、签名、交接。协议一式4份,甲方、乙方、泗水司法所、泗水村民委员会各执一份。记者还在协议书上看到鉴证单位意见。其中泗水村民委员会写道“情况属实,双方同意”,泗水司法所写道“内容真实合法,予以见证”,并有单位盖章。然而,当事人刘某盛却否认该份协议书上的签名为他所写。“当时我们是有用纸写了一份协议并签名,但不是用这种A4纸打印后签名的。”刘某盛说道。

  刘先生认为,协议书上有双方签名,以及村委会、司法所的见证,协议有效,应当执行。刘某盛则认为对方所持协议书非他亲笔签名,协议内容无效。双方为此争执不休,村干部做了调解工作,无奈双方争议较大,未能调解成功。

  刘先生告诉记者,协议书中提及的三块地,其中两块地双方未有争议,正是第三块柚子地成了矛盾点。“对方说签的协议只有两块自留地,不包含柚子地这一块,但这份协议书上明明就写着三块自留地。”刘先生说道。在多次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村委会建议双方走司法程序,但在判决下来前,双方先不要管理此处争议土地,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矛盾。

  为此,记者咨询了广东圣图托斯律师事务所主任、本报法律顾问陈垚律师。针对上述情况,他提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书面协议外,还有口头协议的形式。即使双方没有书面协议,但有口头的共同意思表示,且实际占用使用,也是有法律效应的。本案中,关于柚子地的使用管理,双方均称他们有相关管理。另外,他指出该份协议书上有关自留地的介绍,有多处补充添加的地方,但却无双方当事人的指模并签字确认。他建议,在村委会调解不成的情况,可以走诉讼途径,由法院来裁决。

  关于农村土地转让该如何签订有效协议,他建议为了明确土地面积大小及位置,协议上最好要有四至图,涉及面积及金额也应当准确标明,后续如需补充说明协议,则要在补充处按指印确认。签订时除了双方当事人在场外,还需有见证人,并附有当事人指印以及见证人盖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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