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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农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有关问

土地流转 2019-05-16 18:41102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2005年26号令)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南京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宁政办发〔2007〕44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7〕175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市各业各类项目用地涉及农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的报批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今后,市本级需通过公开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中,规划为工业用途,用地位于新港、高新、化工园、仙林大学城四开发园区的,由其相应的管委会(或其直属全资子公司)作为报批主体;四园区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作为报批主体;工业项目用地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一律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征地报批的主体。不需通过公开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他项目以及符合单独选址方式报批的项目仍按原要求报批,即由相应的项目建设用地单位作为报批主体。

  按上述要求明确的农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主体,同时为预存征地补偿款缴纳主体。市国土资源局开设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建设用地报批前,各报批主体必须将征地补偿款足额缴纳至专户(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在向省政府申请实施方案前缴纳),否则不予上报。根据江南八区现行实际情况,今年征地补偿款暂按11.5万元/亩的标准预存,今后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及补偿安置政策由市国土资源局适时调整公布。征地批后实施工作完成后,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按实结算,多退少补。市财政部门按照省政府《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2005年26号令)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7〕175号)文件有关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资金的落实,具体衔接工作由市财政部门与市国土部门研究确定。

  对市本级有关区已报市国土资源局但尚未报批的工业项目,各相关区政府要结合本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并按上述要求尽快报批,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做好指导工作。

  (一)分批次报批的,报批主体需按以下要求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供报批材料和缴纳相关费用:1、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以公开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除外);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以公开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除外);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如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报批前暂不能取得正式规划红线图的,可由报批主体单位在现势性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形图上划定预征地范围,但必须征得规划部门与国土部门的同意,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取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5、预交征地规费1.5万元/亩;6、预存征地补偿款至市国土部门开设的专户;7、报批前履行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的调查与确认,并进行征地听证告知。

  在上述征地报批主体申请办理规划用地红线或确认用地范围时,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应及时、便捷地出具规划用地红线或出具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

  (二)单独选址方式报批的,建设单位需按以下要求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供报批材料和缴纳相关费用:1、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取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6、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7、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9、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10、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11、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材料;12、占用基本农田的,需附占用及补划基本农田方案论证报告;13、占用林地的,需附有权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14、预交征地规费1.5万元/亩;15、预存征地补偿款至市国土部门开设的专户;16、报批前履行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的调查与确认,并进行征地听证告知。

  农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经有权部门批准后,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开展征地批后实施工作,严格履行相关程序,进行征用土地方案公告、补偿登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签定补偿协议,拨付预存的征地补偿款至征地服务机构,依法足额按标准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并组织符合条件的农业人员进入基本生活保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工业项目在完成批后实施后,在土地有形市场通过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时,按《南京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宁政办发〔2007〕44号)文件有关要求办理。

  江宁、浦口、六合区和溧水、高淳县(以下简称三区两县)辖区内的农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手续,仍由各区县政府自行组织上报。

  需要通过公开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原则上由各区县政府、省级开发园区和市重点乡镇园区作为报批主体;其他需通过公开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如储备项目)、不需通过公开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以及符合单独选址方式报批的项目原则上可由各区县按现行做法办理。

  三区两县政府要结合本区征地补偿现行政策确定征地补偿款预存标准(原则上保证能够足额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并就上述有关问题尽快研究制定本区域相应地报批方法,报市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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