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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出台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办法

土地流转 2019-04-17 00:0574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近日,海盐出台《海盐县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县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办法》对宅基地的所有权、申请建房条件和用地面积等进行了明确。该《办法》将于2019年4月22日起施行。

  《办法》落实了宅基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健全宅基地长效管理制度,明确各镇(街道)是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镇(街道)、村应抓好“两新”新市镇和新社区宅基地用地的落实和水、电、路等配套设施建设,为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提供必要的条件。

  记者看到,《办法》中明确农村居民“一户一宅”原则,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农村居民翻建、迁建、扩建、新建住房必须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必须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对“一户一宅”宅基地安排有困难的镇(街道),按照户有所居的原则由各镇(街道)安排公寓房解决。

  农村居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在实施美丽乡村建设、村庄有机更新过程中,需要调整宅基地的,镇(街道)应因地制宜统筹安排。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除满足县公安局户籍管理对“户”的认定外,还应满足申请户主必须为经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夫妻离婚须满5年或者一方再婚须1年以上;离婚户或无房户因无房而无法分户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同意的可由户籍地派出所进行预分户登记并出具意见;家庭户常住人口中兄弟姐妹因结婚确需分户的,须提供结婚及立户证明材料;家庭人员中有农村居民子女,父母应与农村家庭子女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

  《办法》还明确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的情形: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以现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的;申请户夫妻任何一方已享受过房改政策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或申请户本人已享受国家住房补贴的;已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以所有家庭成员对原有合法“一宅”房屋进行析产,其中析产一方已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以宅基地面积不足为由申请宅基地的;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事业编制人员。

  对于宅基地面积标准,《办法》也作了重新规定,即进入新市镇申请宅基地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进入城乡一体社区、保留点申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符合条件的单人户原则上申请公寓房为主,如户主申请宅基地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办法》同时明确农村居民宅基地批准文件的有效期限,农村居民宅基地批准后两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的,相应宅基地审批手续自动失效、作废。

  《办法》鼓励有偿退出宅基地,在农村有合法住宅的农村居民可以置换公寓房,其退出宅基地的,由镇(街道)按其合法面积进行公寓房置换,置换标准由各镇(街道)自行制定。自愿放弃宅基地的农村居民,应出具承诺书,今后不再享有申请宅基地权利。退出的宅基地由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回管理。

  近日,海盐出台《海盐县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县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办法》对宅基地的所有权、申请建房条件和用地面积等进行了明确。该《办法》将于2019年4月22日起施行。

  《办法》落实了宅基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健全宅基地长效管理制度,明确各镇(街道)是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镇(街道)、村应抓好“两新”新市镇和新社区宅基地用地的落实和水、电、路等配套设施建设,为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提供必要的条件。

  记者看到,《办法》中明确农村居民“一户一宅”原则,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农村居民翻建、迁建、扩建、新建住房必须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必须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对“一户一宅”宅基地安排有困难的镇(街道),按照户有所居的原则由各镇(街道)安排公寓房解决。

  农村居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在实施美丽乡村建设、村庄有机更新过程中,需要调整宅基地的,镇(街道)应因地制宜统筹安排。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除满足县公安局户籍管理对“户”的认定外,还应满足申请户主必须为经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夫妻离婚须满5年或者一方再婚须1年以上;离婚户或无房户因无房而无法分户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同意的可由户籍地派出所进行预分户登记并出具意见;家庭户常住人口中兄弟姐妹因结婚确需分户的,须提供结婚及立户证明材料;家庭人员中有农村居民子女,父母应与农村家庭子女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

  《办法》还明确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的情形: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以现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的;申请户夫妻任何一方已享受过房改政策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或申请户本人已享受国家住房补贴的;已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以所有家庭成员对原有合法“一宅”房屋进行析产,其中析产一方已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以宅基地面积不足为由申请宅基地的;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事业编制人员。

  对于宅基地面积标准,《办法》也作了重新规定,即进入新市镇申请宅基地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进入城乡一体社区、保留点申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符合条件的单人户原则上申请公寓房为主,如户主申请宅基地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办法》同时明确农村居民宅基地批准文件的有效期限,农村居民宅基地批准后两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的,相应宅基地审批手续自动失效、作废。

  《办法》鼓励有偿退出宅基地,在农村有合法住宅的农村居民可以置换公寓房,其退出宅基地的,由镇(街道)按其合法面积进行公寓房置换,置换标准由各镇(街道)自行制定。自愿放弃宅基地的农村居民,应出具承诺书,今后不再享有申请宅基地权利。退出的宅基地由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回管理。

  宅基地;农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街道;公寓房;建房;管理;保护耕地;管理办法;全县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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