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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人大换届差额选举中应把握的三个要点

换届选举 2019-06-27 21:02153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当前,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正在进行之中,从代表选举到召开人代会选举人大常委会(主席团),政府班子,“法检两长”都会涉及到差额选举的问题,贯彻好差额选举工作关键要把握好三个要点。

  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目前,我国的地方人大选举中,有条件地实行等额选举的情况,主要有三种:

  一是正职选举。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政府正职领导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二是人大补选。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补选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大正副主席,政府正副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三是人大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云南省补选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出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该办法第四条规定,“补选出缺代表的候选人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名额,差额幅度为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这里的“补选”是指在选举产生的人员因死亡、被罢免、辞职等原因出缺而进行的补充选举。选举换届时没有选够的应选人数,不属于补选,属于另行选举。法律之所以规定“也可以”,这是因为在人大的间接选举中,等额选举是有条件的。而且还可以另选他人。

  法律确立了差额选举是选举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除了上述有条件地实行等额选举外,其他的选举,都要实行差额选举。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在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时,要实行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必须要“等额提名”。提名人如果按差额数提名,就不能明确表达出提名人希望由谁当选的意愿,与选举的本意相冲突,因此,对于提名推荐候选人是按应选人数提,还是按差额数提,法律作了明确的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人名额。”这就是所谓的“等额提名”。这些规定有效地保护了提名人的提名权,其实质就是要保证“差额选举”。使“差额选举”和“等额提名”成为两条相互依存的法定原则。单靠党委、主席团等额提名,没有选民、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就无法实现差额选举。

  在我国实行差额选举,不是无限制的差额,而是规定了一定的差额幅度。如果差额比例太小,选民或代表的选择余地就会受到限制,不利于充分发扬民主。如果差额幅度过大,候选人太多,就会使得选票过于分散。而选票过于分散,就可能发生难于选出代表的情况,加大选举成本。只有候选人的人数在法定的差额幅度,才可以正式投票选举。不达到最低差额数或最低差额比例,以及超过最高差额数或最高差额比例,都是违法的。

  (一)差额人数不足。差额人数不足,是指差额人数少于最低差额数。在选举实践中,偶尔也会发生提不出差额,以及提出的差额达不到最低差额数或最低差额比例的情况。如果发生此类情况,要组织选民或代表继续酝酿、协商、讨论、提名推荐候选人。确保达到法定的差额人数或差额比例。

  (二)差额人数过多。差额人数过多,是指差额人数多于最高差额数。经过多年的选举实践,越来越多的选区和选举单位出现初步提名的代表候选人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差额数或最高差额比例的情况,如何处理,要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进行处理。可用以下两种方法:

  1.“三上三下”方法。即首先由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汇总,经审查后将候选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予以公布(一上),然后交各选民小组讨论(一下)。

  其次,汇总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召开选民小组长或者选民代表会议,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并进行协商,缩小候选人范围(二上);向选民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的情况和选民小组或者选民代表会议协商的情况,听取选民意见(二下)。

  第三,将协商情况和选民对协商结果的意见上报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三上),按选区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候选人基本情况(三下)。在这个过程中,最关键的是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和尊重选民意见,把握好“较多数选民的意见”,不能采取由领导指派,或者上级硬性下达代表构成比例的做法。在选举实践中,这种方法,用的较多。

  2.预选方法。如果选民对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可以通过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将候选人的人数控制在法律规定的最高差额人数或最高差额比例以内。这里的预选,不是法定程序,只有在选民对正式候选人名单不能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时才适用。关于预选的程序,选举法中没有规定。预选不同于正式选举,在程序设计、参加人数方面,要有所简化。由于预选要集中选民,选举实践中,这种方法,用的较少。

  由于法律规定的差额是一个比例,实践中,选举委员会一般在具体的选举办法中,确定一个具体的差额数。如果某一选区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多于或少于选举委员会规定的差额数,但又在选举法规定的差额幅度内,如何确定候选人数?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确定正式候选人。

  例如,某选区代表名额为3名,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为1人(候选人为4人),而选民提出的候选人为5人(在选举法规定的幅度内49人),则该5人均应列入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反之,如果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为6人,而选民提出的候选人只有5人(也在差额幅度49人以内),则将该5人列入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即可。

  总之,要把候选人的人数控制在法律规定的差额幅度以内,才可以正式投票选举。

  法律规定的差额有差额人数和差额比例两种。而差额比例,则要通过测算,才能确定具体的差额人数。

  选举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政府正职领导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大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云南省补选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第四条规定,“补选出缺代表的候选人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名额,差额幅度为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其中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差额是个比例数。人大常委会差额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时,差额也是个比例数。

  由于法律规定的差额是一个比例。工作中,需要测算出具体的差额人数。在实际操作中,首先分别测算出最低差额数和最高差额数;其次在最低差额数和最高差额数以内,确定一个具体的差额数。具体测算方法为:

  1.最低差额数。最低差额数=选区应选代表数×1/3。由于是最低的差额人数,小数点后面的数,不采用“四舍五入”,无论是多少,得数只入不舍,取整数。否则就在最低差额数以下。

  2.最高差额数。最高差额数=选区应选代表数×2。例如,某一选区,应选代表名额为2名,最低差额数为:2×1/3=0.66(得数只入不舍,取整数为1);最高差额数为:2×2=4。即差额人数应为14人,应选代表名额2人时,候选人的最少人数为(2+1)=3人,最多人数为(2+4)=6人。用同样的测算方法,可以测算出选区应选代表名额为1人或3人的差额人数。

  1.最低差额数。最低差额数=选举单位应选代表数×1/5(同上,得数只入不舍,取整数)。

  2.最高差额数。最高差额数=选举单位应选代表数×1/2。由于是最高的差额人数,小数点后面的数,不采用“四舍五入”,无论是多少,只舍不入,取整数。否则就在最高差额数以上。

  例如,沧源佤族自治县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临沧市三届人大代表时,应选代表名额27名。最低差额数为:27×1/5=5.4(同上,得数为6);最高差额数为:27×1/2=13.5(得数只舍不入,取整数为13)。因此,在选举27名市人大代表时,差额人数应在613人。即候选人的最少人数为:(27+6)=33人,最多人数为:(27+13)=40人。

  例如,某县,应选人大常委会委员19名,最低差额数= 19×1/10=1.9(同上,得数为2)。最高差额数=19×1/5=3.8(同上,得数为3)。因此,在选举19名县人大常委会委员时,差额人数应在23人。即候选人的最少人数为:(19+2)=21人,最多人数为:(19+3)=22人。

  (四)人大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的差额人数。人大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如果实行差额选举时,最低差额数和最高差额分别为:

  1.最低差额数。最低差额数=应补选的代表数×1/5(同上,得数只入不舍,取整数)。

  2.最高差额数。最高差额数=应补选的代表数×1/2(同上,得数只舍不入,取整数)。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办 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团结路民主法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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