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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第十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安排

换届选举 2019-07-02 21:3466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振新社区第九届居民委员会于2016年12月底任期届满,应进行第十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为确保社区第十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维护广大居民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16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6〕145号)及乌当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当区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委办通字〔2016〕62号)精神,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城市奠定坚实的基础,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全面健康协调发展,进一步提升社区基层民主自治建设完善率。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把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能力强、年纪轻、办事公道、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群众拥护的人选进居民委员会班子,提高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2.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结合社区实际,决定振华、新云两居委会委员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7人组成,新都、幸福两居委会委员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人组成。

  3.建议各居委会党组织成员积极参与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实现交叉任职,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在居委会换届选举中,根据同步小康“城乡社区基层民主自治建设完善率”指标要求,振新社区所辖居委会的“直选”率不得低于50%,振华、幸福两居委会实行间接选举,新都、新云两居委会实行直接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必须有1名妇女;居民代表中妇女应当占三分之一以上。

  4.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居民委员会选举成功后,按照省、市、区规定的时间要求,要督促、指导各居民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移交,推选第十届居务监督委员会。并帮助指导居民委员会完成居民公约及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

  振新社区第十届居民委员会选举定于2016年9月14日开始至2017年1月2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选举日”定于2016年12月2日

  (一)建立机构。为加强对第十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社区党委、服务中心成立社区第十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本辖区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附件1)。组建振新社区第十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分管领导联系部门包保居委会工作组。采取包片、联点方式,负责指导居委会做好换届选举工作(见附件2)。工作组在开展选举指导工作时,要深入基层一线,切实加强对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开展。

  (二)制定方案。各居委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根据社区党委、服务中心的统一安排部署,根据社区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制定符合本居委会实际的选举工作方案。选举工作方案应包括选举日期、方法步骤、工作措施等。各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须报社区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加强宣传。社区要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张贴标语、入户发放告居民通知书等多种形式,对振新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方法和步骤等广泛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为换届选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四)人员培训。切实加强对各居委会选举工作人员的培训。培训主要内容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区下发的有关文件及选举工作规程等,使选举工作人员熟悉掌握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振新社区定于10月12日召开选举动员及培训会议。

  (五)做好居民委员会财务审计。居民委员会选举前,由社区综合办、财务人员组成居财务审计小组,负责组织对辖区各居财务收支情况和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审计工作同时安排3名以上居民代表参加,审计工作在新一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开始前结束,审计结果应通过居务公开栏公开等方式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全程参与监督。同时,做好对居集体资产登记管理和村委印鉴及合同管理工作,防止换届选举期间因管理混乱而造成集体资产转移、流失或其他损失。

  (六)落实经费。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社区安排相应的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费,金额由社区换届选举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一)10月16日前,各居委会民主推选产生居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居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7—11人组成;其成员由上届居民委员会召开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认当选。提倡居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推选进入居民选举委员会并担任选举委员会主任,担负起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和组织职责。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分工并于当天向全体居民公布(选举日45天前第一号公告),报社区服务中心选举工作指导组。居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权从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居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终止。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的,不能再担任居民选举委员会中的职务,所缺名额从落选的居民选举委员会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二)选民登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工作。本届居委会换届选举实行志愿登记制度。居民选举委员会于10月22日(居选委会在选举日40日前)公布选民登记时间(第二号公告),以居民小组为单位设立登记站,组织居民主动到登记站进行选民登记。对行动不便的老、病、残人员可由登记工作人员上门登记,逐一确认其参选意愿。对外出务工人员,应当及时依法告知,无意参选的可不纳入选民登记;有意参选但无法返乡的,严格执行委托投票规定。在选民登记中,要切实掌握选民登记的原则、方法和要求,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选民按户籍所在地的居进行选民登记。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进行登记:

  1.户籍在本居委会并且在本居委会居住的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即:1998年12月2日24时前出生的)或新迁入本居委会具有选民资格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

  2.户籍在本居委会,不在本居委会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并主动回居委会登记的居民;

  3.户籍未迁入本居委会,但自本次选举前已在本居委会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予以登记。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居住时间以租房契约、买房契约、暂住证为准。居民须持以上证明或证件登记选举。

  已在户籍所在居委会或者居住居委会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所有选民名单应在2016年11月1日(选举日30日前)张榜公布(第三号公告),并向选民颁发选民证。同时,组织完成推选居民代表工作。推选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工作,应在选民登记结束后,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前进行。居民小组长由居民小组会议推选,居民代表按三十至五十户推选一人。居民小组长和代表任期与居委会同届。

  (1)候选人的产生。按照“平等、公开、公正”的原则,各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由选民10人以上联合提名或选民直接提名,保证选民的直接提名权。居选举委员会对所有提名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在2016年11月11日(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第四号公告)。居民委员会候选人的条件:年满18周岁,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正;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热心为民服务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遵守《宪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各居委会可结合实际,对本居委会候选人条件进行规定。鼓励妇女积极参与换届选举,提倡把更多女性居民特别是妇女主任提名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提名推荐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后,要组织各选民小组充分酝酿、讨论、协商,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中至少有1名妇女候选人。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1人,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1—2人。初步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可按居民提名得票多少确定,也可通过预选确定,预选名额应多于正式候选人名额。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当按照候选人的姓氏笔划为序在2016年11月21日(选举日的10日前)公布(第五号公告)。被提名为初步候选人,本人不愿意被列为候选人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居民选举委员会书面说明,可不列入候选人,候选人的缺额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对依法确定的候选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2)投票选举。居选委会在2016年11月24日(选举日的7日前)公布投票的具体时间、地点,张榜(第六号公告)选举会议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应设立选举大会主会场,除主会场外,以居民小组为单位设立投票站;除不能前往大会会场或投票站的老、弱、病、残等人员,可以在严格操作规程的基础上采取专用流动票箱,此外一律不允许设立流动票箱。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流动票箱都要按照规定同一时间段进行投票和终止投票,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都要设立秘密写票处,保证选民不受任何干扰,能按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居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7日前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确定投票方式、投票时间以及票箱设置。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投票且只能有一次投票权、即一人一票(受委托除外)。选民因故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公共代写人或其他信任的人代写。投票结束后,收回的选票应当封存并于当日集中在选举大会主会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公开唱票、计票。登记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选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全票作废;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可以辨认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选票是否有效,由选委会确定。选票应用蓝、黑墨水填写。候选人或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赞成选票时,始得当选。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变更选举日的,居民选举委员会要重新填写申报单,报社区换届选举指导小组批准,并进行公告。

  (3)委托投票。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自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公布之日起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委托本居委会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同时告知居民选举委员会。居民选举委员会经核实,确认委托有效后,向受委托选民发放委托证,并在选举日5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受委托选民凭委托证领取选票、写票、投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不得转委托,居委会选举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2人。竞选人或候选人不能接受委托。

  (4)宣布选举结果。公开唱票、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签字,居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并将选举结果报社区和区民政局备案。所有从票箱收回的选票,由选举工作人员签封后由社区保管,期限3年。

  (5)另行选举。居民委员会当选人不足应选名额或出现同一职位的两位候选人(竞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另行选举。另行选举以第一次投票未当选人得票多少为序按照差额选举规定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得票相同的则以姓名笔划为序确定。另行选举的程序与第一次选举相同。参加选举的居民以第一次登记的名单为准,不重新进行选民登记。原委托关系继续有效,但被委托人成为候选人的委托关系自行终止,原委托人可以重新办理委托手续。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数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应在3日内进行,具体时间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6)补选。经投票选举,当选人已达到5人以上的居委会,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一名副主任暂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一名委员暂时主持工作,直至下一次补选出主任为止。当选人不足5人的居委会,无法组成新一届居民委员会的,由上一届居民委员会暂时主持工作,直至组成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为止。上一届居民委员会主持工作期间,新一届居民委员会当选人应当参与居民委员会工作。

  居民委员会选举无效,重新选举的,应当在宣布选举无效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缺额补选的时间在换届后3个月内进行。依法补选缺额时,已当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资格有效。

  各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本居实际情况,对缺额职位是否进行补选,在征求广大居民意见后,在选举办法中进行明确规定。

  (1)候选人的产生。按照“平等、公开、公正”的原则,由选民一人一票直接提名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保证选民的直接提名权。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由选民10人以上联合提名或选民直接提名。居选举委员会对所有提名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2016年11月11日(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第四号公告)。居民委员会候选人的条件:年满18周岁,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正;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热心为民服务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遵守《宪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各居委会可结合实际,对本居委会候选人条件进行规定。鼓励妇女积极参与换届选举,提倡把更多女性居民特别是妇女主任提名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提名推荐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后,要组织各选民小组充分酝酿、讨论、协商,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中至少有1名妇女候选人。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1人,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1—2人。初步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可按居民提名得票多少确定,也可通过预选确定,预选名额应多于正式候选人名额。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当按照候选人的姓氏笔划为序在2016年11月21日(选举日的10日前)公布(第五号公告)。被提名为初步候选人,本人不愿意被列为候选人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居民选举委员会书面说明,可不列入候选人,候选人的缺额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对依法确定的候选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各居选委会在11月24日(选举日7日前)提前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公布(第六号公告)。选举会议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采用差额选举,由本居住地区的居民代表选举产生。选举时,必须有选举权的居民代表过半数参加才能进行。获得过半数的候选人或另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

  居民代表只能有一次投票权、即一人一票。居民代表因故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公共代写人代写。投票结束后,收回的选票应当封存并于当日集中在选举大会主会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公开唱票、计票。居民代表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选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全票作废;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可以辨认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选票是否有效,由选委会确定。选票应用蓝黑墨水填写。候选人或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赞成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的候选人或另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变更选举日的,居民选举委员会要重新填写申报单,报社区换届选举指导小组批准,并进行公告。

  (3)宣布选举结果。公开唱票、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签字,居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并将选举结果报社区和区民政局备案。所有从票箱收回的选票,由选举工作人员签封后由社区保管,期限3年。

  (4)补选。经投票选举,当选人已达到5人以上的居委会,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一名副主任暂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一名委员暂时主持工作,直至下一次补选出主任为止。当选人不足5人的居委会,无法组成新一届居民委员会的,由上一届居民委员会暂时主持工作,直至组成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为止。上一届居民委员会主持工作期间,新一届居民委员会当选人应当参与居民委员会工作。

  居民委员会选举无效,重新选举的,应当在宣布选举无效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缺额补选的时间在换届后3个月内进行。依法补选缺额时,已当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资格有效。

  各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本居实际情况,对缺额职位是否进行补选,在征求广大居民意见后,在选举办法中进行明确规定。

  (一)换届工作交接。新的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后,上届居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向新一届居民委员会移交公章、办公设施、经营资产、内务账目、档案资料等,社区应加强对交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居干部和居民可以向社区或纪检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反映,受理单位应及时依法处理。

  (二)健全内设机构。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在5日内召开新一届居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建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及妇联、团支部等群团组织。

  (三)全面建立居务监督委员会。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1个月内,应主持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居务监督委员会。居务监督委员会由3—5人组成,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四)完善规章制度。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后,社区指导各居民委员会在30日内召开好第一次居民代表大会,制定出本届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目标,结合本地实际修改完善居自治章程、居规民约、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居民自治、居务公开等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社区要在选举前摸清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并建立和落实责任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在选举工作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办事。社区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基层干部、选举工作人员要带头严格依法办事,对在推选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名确定候选人,组织投票选举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社区党委和服务中心要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迫害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查处;情节较轻的,由社区进行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区要重视并正确对待群众的来信来访,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能上推下卸、敷衍了事,更不能采取强制措施,人为激化矛盾,切实有效地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反映属实,确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并把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对群众反映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要向群众说明情况,澄清事实,消除误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原因,争取群众的谅解,确保第十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社区在居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换届选举工作认真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选民登记、推选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组织投票等重要环节是否依法进行;选举工作有无违法违纪现象;上一届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是否完成,新一届居民委员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是我社区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树立城乡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行使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社区指导组和各工作组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将居委会换届选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强指导,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要建立健全换届选举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掌控和处理。完善选举重大问题、重要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动态,切实加强指导。对因居民换届选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对基层组织请示和党员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要认真研究,统一答复。

  社区换届选举指导小组要严格遵守乌当区换届选举指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的时间进度推进换届选举各项工作(附件3),并于2017年2月15日前将换届选举工作总结上报区换届选举指导小组办公室。

  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社会服务部,罗庆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唐春晖同志、刘安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指导小组及指导小组办公室不刻制印章,第十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指导小组及办公室自动撤销。指导小组下设七个工作组。

  负责振新社区第十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会议的筹备工作及相关文件、资料印制;指导各居委会开展换届选举工作;承担社区第十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做好换届选举中有关信息报送工作。

  做好换届选举的宣传工作,利用宣传栏、标语、告居民通知书等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增进人民群众对换届选举工作和有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为第十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及时处置网络舆情工作。

  社会服务部做好换届选举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居换届选举规程解读、咨询、解释工作。

  社会服务部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候选人,对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调查处理有关计划生育工作信访案件。

  社区纪委监督换届纪律执行,及时查处换届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反换届纪律的行为,保障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依纪依规开展。指导居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

  群众工作部负责制定《振新社区第十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维稳预案》、《振新社区第十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维持选举现场秩序,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开展。

  做好换届选举前各居财务审计工作,强化居委会集体资产管理,将审计结果及时向居民公开,对居民反映的财务和经济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工作职责:对各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特别是对居选委会的产生、选民登记、候选人的产生、投票选举等主要环节是否依法、依程序开展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换届选举工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选举结果公平、公开、公正、合法。

  3新都居委会陈 邓党建工作部、综合办公室邓吉剑刘安明、唐春晖、程诗捷、黄辉、倪英

  工作要求:⒈各部门全程参与所联系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⒉指导各居委会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选举办法等;⒊协助联系的居委会把握好换届选举过程中选举委员会的推选、选民登记、候选人产生、投票选举等重要环节,确保换届选举依法、平稳进行;⒋加强对联系居委会选民的宣传教育,掌握选民思想动态,及时反馈相关信息;⒌帮助居委会排查和解决影响正常换届选举的各种热难点问题,及时向社区换届指导组反馈。

  62016年10月16日各居召开居民小组会议选举第十届选委会成员、主任、副主任。公布(第一号公告)居选委会在选举日45日前

  82016年10月17日各居选委会召开第一次会议,进行工作分工,制定本居选举方案并上报社区指导组。

  92016年10月18日—19日社区指导组将各居选举方案报区民政局审查修改

  112016年10月22日公布选民登记时间,张榜(第二号公告)居选委会在选举日40日前

  122016年11月1日完成居民选民登记张榜公布工作,公布(第三号公告),组织开展居民代表推选工作居选委会在选举日30日前

  132016年11月11日完成居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推荐工作,公布(第四号公告),完成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推选工作居选委会在选举日20日前

  142016年11月21日完成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张榜公布工作,公布(第五号公告),完成居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酝酿、讨论、协商和确定工作。居选委会在选举日10日前

  152016年11月24日居选委会提前7日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公布(第六号公告)居选委会在选举日7日前

  162016年12月2日完成居民委员会的投票选举工作,公布(第七号公告)

  完成换届工作交接:上届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在10日内向新一届居民委员会成员移交公章、办公设施、经营资产、内务账目、档案资料等,社区服务中心应加强对交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182017年1月2日召开好第一次居民代表大会,制定出本届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目标,修改完善居自治章程、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制度等。

  192017年1月20日社区将换届选举工作总结报区换届选举指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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