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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层组织选举工作问答

换届选举 2019-07-02 21:40182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所谓差额选举,就是在选举中实行候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不等额选举。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差额选举,有利于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发扬党内民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也有利于促使被选举人增强革命事业心,密切联系群众,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有机地结合起来。从实践经验看,正确地实行差额选举,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选举人对被选举人有充分的了解,组织内部没有派性干扰等。

  进行差额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正式选举时一般实行等额选举。

  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委员会的委员,以及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都要实行差额选举。其中,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额,要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二人。

  采用预选办法确定正式候选人,一般程序是: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将经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查同意的候选人预备名单,提交党员大会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预选候选人名单,然后采用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预选;预选结果向大会领导机构或党员大会报告。被选举人在预选中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正式选举候选人。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将经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查同意的候选人预备名单,提交大会主席团充分酝酿讨论,形成建议名单,提交各代表团。(组)讨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预选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采用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预选,预选结果向大会主席团或大会报告。被选举人在预选中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正式选举候选人。

  经差额预选产生正式选举候选人后,在正式选举时一般可不再实行差额选举。预选的主要目的是产生与应选名额相等的候选人,以使正式选举易于成功。如在预选中,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者多于应选名额时,一般情况下可以按照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出与应选名额相等的候选人名单,正式选举时不再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由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定,将得赞成票超过半数者都作为候选人,正式选举时再实行差额选举。

  在差额选举中,由于候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选举中就必然有一些候选人落选。这是一种正常现象,不应当看作是什么“难堪”的事。落选的同志应当看到,自己被提名和确定为党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委员会委员或党内其他职务的候选人,本身就说明党组织和党员对自己是了解和信任的。当然,对自己也要有一个实事求是的分析,正确对待多数选举人的选择。

  选举人和其他同志要正确对待落选的同志,不能把落选与不称职甚至犯错误混淆起来。事实上,在差额选举中,一些同志落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应对落选的同志说长道短或另眼相看,而应当鼓励他们积极工作。

  就党组织来说,应认真做好落选同志的思想政治工作,肯定他们的长处和成绩,帮助他们分析和认识自己的不足和努力方向。与此同时,对那些需要重新安排工作的同志,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妥善安排,让他们在新的岗位上,努力工作。

  《暂行条例》规定,在选举出席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规定这样的差额比例,是从两个方面考虑的:既能给选举人以充分的选择余地,又不致于使选票过于分散。如果差额比例过小,选举人的选择范围就会受到影响,不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体现多数党员的意愿;如果差额比例过大,则容易造成选票分散,给选举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困难。

  经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在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般可视为出缺:死亡;患精神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本人辞去代表资格,并经选举单位多数党员(代表)同意;由于各种原因被取消代表资格;在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调到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以外单位工作,并已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出。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出缺时,可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因时间关系来不及补选的,经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可以不再补选。

  党内选举应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这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选举工作中的基本要求。规定的选举程序是实现这一要求的有效保证。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代表,才能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使代表真正能代表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意志。在代表选举产生过程中不按规定的程序办事,是损害党内正常民主生活的违纪行为。所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一经发现,就应该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选举。

  10.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如有人对个别代表的资格提出质疑,问题又一时查不清楚的,应如何处理?

  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如有人对个别代表的资格提出质疑,问题又一时查不清楚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对所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如果属于一般性问题,虽然一时查不清楚,但不影响其代表资格的,可以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提出准予参加代表大会,会后由选举单位继续进行审查的意见,请预备会议作出决定。如果问题的性质比较严重,虽没有查清全部事实,但就已清楚的问题看,已明显影响其代表资格的,可以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提出暂不让其出席会议的意见。至于是否撤销代表资格,待问题全部查清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确需撤销代表资格的,可按党员代表大会闭会后撤销代表资格的办法处理。

  11.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会的,其委员的提名和产生有哪些程序?

  召开党员大会选举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委员会的,其委员的提名、产生程序一般是: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下届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的名额、构成原则、委员候选人条件、委员候选人酝酿提名办法;组织所属党组织或党员充分酝酿推荐,上下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候选人预备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上届党的委员会向党员大会介绍候选人预备名单酝酿产生的情况,提请大会讨论,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12.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会的,其委员的提名和产生有哪些程序?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会的,其委员的提名和产生程序一般是: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下届委员会、委员会的委员名额、构成原则、委员候选人条件、委员候选人酝酿提名办法;组织所属党组织充分酝酿推荐,上下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候选人预备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上届党的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说明候选人预备名单酝酿产生情况,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大会主席团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各代表团(组)组织全体代表充分酝酿讨论;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选举。

  13.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不是代表的正式党员能否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在酝酿提名党的委员会委员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时,不限于从出席本次代表大会的代表中提名。代表大会所属党组织的每一个有被选举权的党员,都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按照《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时,其候选人应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或党组织的意见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上级党组织不得直接指定候选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候选人建议人选,但必须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酝酿讨论,根据多数党员或代表的意见确定是否列入候选人名单。

  根据党章规定的精神,只有有正式组织关系并被编入某个党组织的正式党员,在该党组织内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外单位转来的正式党员,如果只持有“中国党员证明信”,即临时组织关系,而没有“中国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即正式组织关系的,不能被提名为该党组织的委员候选人。

  16.不是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能否被提名为本届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

  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的程序是,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从新当选的委员中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因此,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上没有被选为本届委员会委员的党员,不能被提名为本届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设立常务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必须从新当选的常务委员中提名。

  17.为什么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必须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采用什么形式通过

  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这一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委员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必须由同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通过的形式一般是:先由委员会书记向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汇报选举情况,然后经党的委员会酝酿讨论,采取表决的方式通过。

  18.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指派的常委、书记、副书记是否还要在下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上确认?

  19.为什么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这个规定是在总结多年来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目前党的基层组织的实际情况确定的。选举产生党的基层的领导机构,是党的基层组织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党员或代表的民主权利。因此,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该组织范围以内的所有有选举权的党员或经选举产生的党员代表,除有特殊原因需请假者外,都应当参加会议,行使自己的权利。

  党的十三大以前,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进行选举时,参加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会议有效。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这种规定不尽合理,在选举人缺席较多的情况下,当选者所得的赞成票有可能还不到有选举权人数的三分之一。很显然,这样做不利于发扬党内民主,不能充分体现多数人的意志。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党的十三大以后,曾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进行选举时,仍按参加会议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会议有效。但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需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当选。经过实践,许多地方反映这种规定也不尽合理,因为这样做实际上把没有参加会议投票的那部分党员,都算成了投不赞成票。

  为此,本着既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又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暂行条例》对会议有效人数和被选举人当选票数作了新的规定。这个规定既考虑了部分党员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实际情况,又强调党内选举是一件大事,必须使尽可能多的党员都参加。这个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便于党的基层组织在实际工作中掌握。

  在执行这一规定时,对于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如果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正好为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可算作会议有效。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其会前的准备工作由同级党的委员会负责。

  (3)准备党的委员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需要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讨论的有关文件。

  党的基层组织在换届选举前,凡有关换届选举的重大问题,均应召开党的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需要讨论决定的主要问题包括: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时间;大会的指导思想;主要议程及日程安排;下届委员会委员名额、候选人的提名和选举办法(草案);本届委员会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委员会委员和常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名单等。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还要讨论确定代表的名额、分配方案,提名选举办法,大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建议名单,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名单,代表编团(组)和代表团(组)临时召集人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以及其他需经委员会讨论确定的事项。

  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前,一般应向上级党组织作两次请示报告。第一次是关于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请示。其主要内容包括:召开会议的时间及主要议程,大会的指导思想,下届党的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的名额。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还应提出代表名额、指导性比例、提名选举办法等。第二次是关于人事问题的请示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酝酿情况,候选人预备名单,考察材料等。

  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是大会的组织领导机构。会议期间有关大会的重大问题,都必须经大会主席团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大会主席团的主要任务:

  (4)在组织代表进行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确定需经代表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并主持选举;

  党员代表大会秘书长人选,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提出,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大会秘书长必须是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党员代表大会副秘书长人选,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提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大会副秘书长一般应是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因工作需要,不是代表的党员也可以担任。大会副秘书长的职责是,协助秘书长处理大会期间的有关事宜。

  (1)清点到会人数。大会执行主席或主持人向大会于报告应参加大会的党员代表或党员人数,实际参加大会的党员代表或党员数。在确认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符合规定人数后,即可进行选举;

  新选出的党的委员会(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于书记、副书记尚未产生,因此,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应由上届党的委员会(委员会)委托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应由大会主席团委托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新选出的委员会召开的第一次全体会议,主要内容是选举产生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设立常务委员会的,还要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会议的程序一般是:

  (2)上届党的委员会就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建议名单的酝酿提名情况进行说明;

  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基层委员会,应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先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委员,再从当选的常务委员中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

  经过差额预选后进行正式选举或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才能当选。如果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则按得票的多少顺序取足应选名额。如果最后几名选举人得票相同,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就得票相同的被选举人重新进行投票,以得票多者为当选。

  29.在选举中,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等于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能否当选?

  30.在选举中,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人数时怎么办?

  正式选举时,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人数时,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当选人数接近应选人数,征得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31.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人数,对不足名额另行选举时,如何确定候选人?

  对不足名额另行选举时,确定候选人的办法有以下两种,选举单位可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任选一种;一是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候选人中确定。鉴于未当选的候选人,是经过多数选举人酝酿提名,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确定的,因此,在对不足名额另行选举时,一般以采取这种办法确定候选人为好。二是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以外另提候选人。采取这种办法确定候选人,必须遵循按照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的原则。

  党章规定,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的权利。选举前实事求是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是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的重要职责,也是切实保障选举人能充分行使民主权利,搞好党内选举的重要环节。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等,是选举人在选举中进行选择的基本依据。只有在选举前认真负责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各方面情况,使选举人真正了解候选人,选举人才能在投票时择优选举,避免盲目投票;才能有效地防止选举走形式,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33.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如何确定当选人?

  在选举有效的前提下,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原则上都取得了当选资格,但由于应选名额所限,只能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当选人,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这样做,既体现了尊重选举人的意志,也体现了党内选举平等的原则。

  34.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入在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怎么处理?

  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最后几名因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几名被选举人进行重新投票。进行重新投票时,不论被选举人所得的赞成票是否超过半数,以得票多的当选。这是因为,按照党内选举规则,这些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原则上已经获得了当选资格,只是因为受应选名额的限制,不能全部当选,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重新投票,只是一种用来确定谁当选的简单办法,所以没有必要再强调当选人获得的赞成票必须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

  选举结束后,应将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和第一次全委会所用的各种选票分别整理封存,并需用大会秘书处或党委印章加封。未经组织允许,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查阅选票。选票一般保留半年,超过时间即可由组织部门监督销毁。档案部门可只保留印有候选人姓名的计票统计表和当选人名单。

  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和第一次全委会闭会后,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呈报选举情况报告。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3)需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常委名单;需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经同级党的委员舍通过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名单。如果上述当选人是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的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之内的人选,一般报备案即可,不再另行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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