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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提拔条件

换届选举 2019-07-13 00:1782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煤矿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为使干部选拔任用更加民主化、 科学化, 让干部都能 “在 其位而谋其职” ,助推企业健康稳步发展,龙门峡南煤矿于 近日出台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进一步规范了该矿 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明确条件,严格资历。在该《条例》中,该矿细化并明 确了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一是要求政治觉悟高,思想素质 硬。要求坚决拥护、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 志献身煤炭事业,能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二 是明确了学历与资历。该矿对各级领导干部的任用条件都作 了学历与工作年限上要求,使被提拔干部的工作能力得到了 保证。三是要求德才兼备。该矿要求干部不仅要有过硬的文 化水平和工作能力,还要有良好的道德素质,清正廉洁,以 身作则作风民主, 能够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勇于自我批评。 规范程序,精挑细选。该矿对干部任用的程序做出了详 细而严密的规定,使干部能够在精挑细选中产生。一是实行 民主推荐。该矿对各级干部的民主推荐都规定了不同的参加 人员,并且明确了参加的人数;该矿要求组织部门召开民主 推荐会,以一定的程序进行干部推荐。二是实行组织考察。 要求组织部门对提拔对象按照必要的程序进行严格考察,并 向党组织汇报。三是集体讨论。由党组织集体讨论做出任免 决定,并保证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在讨论的基础上进 行表决。四是严格任前公示制度,把好最后一道关。 严格考核,浮动任用。为使干部上任后能够自我加压、 认真履职,该矿对干部实行浮动任用。一是实行辞职制度。 干部在任职期间,如在年度考核、干部考核、民主测评中未 达到规定的票数,将严格实行辞职制度,通过自愿辞职、引 咎辞职、责令辞职等方式,使干部辞去现任职务。二是实行 降职制度。若干部在任期内被认为能力不足,不能很好地胜 任其职,该矿将对其降职使用。三是实行复职制度。对于辞 去干部职务或被降职的员工,若其在新的岗位成绩突出,可 重新得到提拔任用。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 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 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 等党内法规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等国家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 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 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 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 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 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 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 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 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 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 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 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导致用人失察失误, 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 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 下, 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 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 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 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 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 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 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 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 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 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 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 礼金、 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 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 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 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 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 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 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 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 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 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 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 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 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 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 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 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 任。 第十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 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 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 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 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 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 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 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 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第十二条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 时使用。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 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 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 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 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需要给予组织 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 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 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 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 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 责任。 第十五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 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 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 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 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 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 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 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 遇。 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 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 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 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 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委员会、中共中央 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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