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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有权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吗?

换届选举 2019-07-19 02:3364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村委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村民通过民主选举的代表组成,服务于村民,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它并非行政机关更非一级政府,无权批准征地、启动征地程序;无权随意出售集体土地;无权私自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无权强制流转村民土地;也无权私自分配村民土地补偿款......

  但现实中,某些地方的村委会成员是这样的:白天带着不明身份人员游街串巷,各种嘘寒问暖;晚上则偷偷带人砸玻璃、堵锁眼;更有甚者强挖、强占农民土地、偷拆农民住房。做这一切的目的就是让村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那么村委会到底能否在关系着被拆迁户切身利益的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该征迁范围内的工作。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部门作为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1、村委会接受征收方的委托,并有书面的委托书,经过合法的征收程序并无其他违法性事由的情况下签订的补偿协议有效,如果发生协议履行纠纷,可以追究委托方即征收方的违约责任。

  2、村委会没有接受委托,并且在没有任何征地审批的情况下,自行组织协议征地、协议拆迁,与村民签订补偿协议。这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的,村委会根本没有这样的职权,所签协议从性质上属于无效协议。如果村民签订了这样的补偿协议,可以起诉至法院确认无效,并可要求国土部门对其行为进行查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农民的保障,必须专款专用,不需统一安置的,需要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村委会组织法》第36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由以上法条可知,虽然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组织所有,但是土地征收的权益却主要归属于被征地农户个人,所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应由被征地农户同意并签字。

  如果村委会未经授权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代替村民与征收方签协议,需要分析该协议的合法性,如果被撤销或者被认定为无效,村民可重新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争取合理补偿。

  如果村委会拿着一份甲方是村委会的补偿安置协议来找你签字,不要轻易地签字,必须搞清楚是否有征收方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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