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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与民主选举有什么不同?

换届选举 2019-08-12 15:1285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指的是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即人大代表。那么选举主席,首长领导,省长市长书记,乡长镇长就不是选举权的体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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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选举权指的是一种权利,民主选举指的是一种方式,民主说明了这种选举的性质,二者不可混为一谈。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拥有的政治权利。(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民主选举是选举的一种形式,民主选举直接表达职工群众的意愿,也直接体现职工群众参加民主管理、参与民主决策的行为。

  2.民主选举是指在同级别候选人中选择上级领导者的行为。民主选举具有“自下而上”和“公平投票”的性质。必须同时满足这两个性质,才能算是“民主选举”。

  选举是民主的主要形式,民主很大程度上要靠选举来实现,但选举并非民主的唯一形式,把选举等同于民主是一种机械的理解。为了标榜民主而把有关的一切程序和活动都规定为选举的形式,实际上又不能真正实行,其后果可能导致民主流于形式而失去实质,成为“假民主”。

  民主的本质应是人民大众有充分的决定权,通过决定权来确保被选举人为人民服务。而决定权既可以用“肯定”即选举来行使,也可以通过考试考核纪检监察确保被选举人忠实履行职责,也可以用“否定”即罢免来行使。总之只要人民的决定权得到真正行使,就是有充分的民主。

  选举权指的是一种权利,民主选举指的是一种方式,民主说明了这种选举的性质,二者不可混为一谈。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拥有的政治权利。(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民主选举是选举的一种形式,民主选举直接表达职工群众的意愿,也直接体现职工群众参加民主管理、参与民主决策的行为。

  选举是民主的主要形式,民主很大程度上要靠选举来实现,但选举并非民主的唯一形式,把选举等同于民主是一种机械的理解。

  为了标榜民主而把有关的一切程序和活动都规定为选举的形式,实际上又不能真正实行,其后果可能导致民主流于形式而失去实质,成为“假民主”。

  民主的本质应是人民大众有充分的决定权,通过决定权来确保被选举人为人民服务。

  而决定权既可以用“肯定”即选举来行使,也可以通过考试考核纪检监察确保被选举人忠实履行职责,也可以用“否定”即罢免来行使。总之只要人民的决定权得到真正行使,就是有充分的民主。

  1、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

  2、民主选举是选举的一种形式,民主选举直接表达职工群众的意愿,也直接体现职工群众参加民主管理、参与民主决策的行为。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拥有的政治权利。(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4、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一种权利,而民主选举指的是一种形式,民主说明了这种选举的性质,二者不可混为一谈。

  5、选举主席,首长领导,省长市长书记,乡长镇长的过程是民主选举,体现的是代表的选举权。

  1、具体而言,就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基层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由选举产生,但各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不一定由选举产生,而是由上级政府任命,但受本级人大的监督和考核。所任命的政府负责人要每年向本级人大进行年度述职汇报工作,人大可随时对其弹劾罢免,能否留任由人大进行信任投票来决定,考核合格通过信任投票的才能留任,被留任的在任期届满时才能平调或升迁;考核不合格的由人大予以免职,只能待岗或降职任用,不得升迁,免职造成的空缺由上级重新任命。

  2、这种任命权和罢免权相分离的方式不同于选举,但也可以充分体现民意,所以是民主的有效形式。这种方式符合国家统一、政令畅通的要求,符合一党执政、党管干部的要求,适合现实国情,能够使民主和集中得到有机结合,易于实行且效率高,因此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充分民主的最恰当的方式,是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

  选举权不是宪法“认可”的权利,而是人民通过宪法“创造”的权利,是与人民主权联系最密切的权利。其权利属性表现为它具有可放弃性、利益性、意志性;其权力属性表现在它能够决定他人(候选人)的利益和命运,但选举权的权利属性和权力属性都是不完整的。选举权是个人权利而不是集体权利。选举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间接的,它与国家权力“人”的关系才是直接的(产生他们)——通过产生权力人来影响权力。

  民主选举具有“自下而上”和“公平投票”的性质。必须同时满足这两个性质,才能算是“民主选举”。

  1、民主选举基层领导干部是民主管理的“硬件设施”。它直接表达职工群众的意愿,也直接体现职工群众参加民主管理、参与民主决策的行为。就目前来看.民主选举一经试点推开,就已显现了干部人事制度方面的活力。

  2、它首先激励基层领导干部树起“勤政为民”的形象,也同时引导有才干的职工群众或一般干部竞争上岗,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应该看到,民主选举已在激活用人机制、透明基层经营管理、发挥基层工作积极性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外,在整个民主选举的工作流程和宣布结果时,其各类文件都需要通过应用写作文体传递出来,因此,我们应该注重个人应用写作能力的培养。

  3、由民众投票选举公共权力的执掌者是迈进现代文明社会的阶梯,是确保人民成为“权力源”,实现主权在民的必要条件,是实现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基础,是造就人民公仆的重要机制。

  4、民主选举的规范形式是差额选举,让选民“货比三家”;其操作平台是候选人间的公平竞争,让选民择优选择;民主选举的重要保证是维护民选结果的权威性;其组织保证是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功能。

  1、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我国宪法规定的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国家权力代表机关的代表(即人大代表)的权利;

  民主选举仅指选民或者代表根据自己的意志,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方式,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行为;

  2、选举权作为一种政治权利,民主选举是一种实现方式,作为政治权利的选举权其选举对象是特定的;

  而民主选举的对象比较广泛,除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外,还包括选举村委会、居委会成员、职工代表等。

  3、民主选举是选举的一种形式,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一种政治权利。选举主席,首长领导,省长市长书记,乡长镇长的过程是民主选举,体现的是代表的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参加选举是公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利的重要途径。根据国情,我国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为了使选民广泛参加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我国制定了适合国情的选举制度,这一选举制度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

  宪法和选举法都规定,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法还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这些规定,既保证了每一位公民都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又使得任何人都不能在选举上享有特权。

  同时,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中的代表名额,按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原则进行分配,体现了我国各民族和各地区之间的平等。

  目前,我国有99.97%的18岁以上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参加选举的情况来看,全国的参选率一直都在90%以上;

  从当选的各级人民代表来看,全国各个民族、各行各业、各个阶层都有自己的代表当选。这种广泛性,保证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性。

  我国的选举不受金钱操纵,选民自由讨论、协商,推举出他们信任的候选人,然后进行无记名投票,实行差额选举。

  参选者是否当选,主要看其对国家和社会实际贡献的大小,看其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和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如何。

  对于选举中出现的贿选和侵犯公民选举权等违法现象,将依照刑法和选举法等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在被选举者当选之后,如果有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的行为,选民或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这种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法,不仅考虑到了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和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的具体条件,也保证了公民对自己的选举权利的充分行使。

  实践证明,我国实行的选举制度有利于发扬民主,使人民真正选出自己了解、信得过的人民代表,保障了各族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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