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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拟规定:政府承诺优惠条件不得以换届等为由

换届选举 2019-09-06 22:02165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我省拟要求,各级政府应该兑现书面形式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得以政府换届等为由不兑现或延迟兑现。

  省司法厅就《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19年7月5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

  在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方面,《修订草案》拟要求,禁止颁布、施行歧视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条件。市场准入实施负面清单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简化企业开办程序,自受理企业设立申请起到办结,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对设立后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的注销,按照简易程序办理。

  在推动“证照分离”改革方面,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外,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市场主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后,即可取得相关许可从事相应生产经营活动。

  执法检查计划应当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检查对象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抽取,数量按照不超过20%比例限定。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同一企业执法检查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

  《修订草案》拟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避免过度监管,在保证安全和质量底线的情况下,对市场主体应当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制度。禁止在执法中对市场主体采取“一刀切”等简单粗暴做法。

  行政执法机关所需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各级政府应当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有效合同,兑现以会议纪要、文件等书面形式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或者当地政府政策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兑现,或者迟延履行、迟延兑现;因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导致有效合同不能履行、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能兑现,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规划、行政决定以及合同约定、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相应补偿;财政资金支持、费用减免等方面的现有政策规定与原政策规定或者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原则执行。

  《修订草案》拟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得作出违背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不能落实或者超出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职能范围的政策承诺。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并执行。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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