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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知识】人大代表是如何选举产生的

换届选举 2019-10-23 22:13187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除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级人大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其中,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即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和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由间接选挙产生,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在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按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代表名额,实行差额选举。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办法,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各级人大代表的资格还要经过法定程序审查和确认。

  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目前还不能一律实行直接选举,是由我国目前的国情决定的。随着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民主意识的提高,我国将会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有步骤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向前发展。

  党的十七大报告在谈到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时明确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修改,将党的这一主张变成国家意志,规定城乡同票、同权,即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改变了实行多年的城乡同票不同权的状况,即城乡同样人口数,农村的人大代表名额是城市的八分之一后来到四分之一,顺应了我国城镇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的新形势,符合统筹城乡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重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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