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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在市直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换届

换届选举 2019-11-13 19:08108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根据《关于市直机关党组织换届选举试行“公推直选”领导班子成员的实施意见》(组组字[2010]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党组织“公推直选”工作,现将《关于在市直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换届选举中推行“公推直选”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完善基层选举制度,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章程》、《中国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市直机关党组织换届选举中推行“公推直选”。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按照“公推直选”工作提出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行公推,即采取“组织推荐、党员推荐与群众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开推荐机关党组织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在公推基础上实行直选,即通过召开全体党员大会直接选举市直机关党组织委员、书记、副书记,其中委员为差额选举,书记、副书记一般为等额选举。

  1、市直机关党支部:党员不足7名的,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党员超过7名(含7名)不足50名的机关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5名,最多不超过7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2名,书记、副书记职数不得超过委员职数的一半。

  2、市直机关党总支部:委员名额一般为5—7名,最多不超过9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2名。

  3、市直机关党委:委员名额一般为5—9名,最多不超过11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2名。

  市直机关党委、党总支一般应配备专职副书记,机关党委设置纪委,一般由3人组成,党(总)支部设纪检委员。

  (三)热爱党务工作,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党组织书记和专职副书记要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

  (四)市直单位党组织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正职、副职、党组(党委)书记、副书记兼任或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副书记一般由部门中层以上党员干部专任或兼任,各部门内设机构或所属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党员行政一把手兼任。机关党委的纪委书记由党委副书记兼任,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一般不交叉。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市直各单位要成立“公推直选”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和现任党组织委员会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解决实行“公推直选”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顺利推进选举各项工作。

  (二)调查研究,制定方案。市直各单位“公推直选”领导小组,要在考察调研党组织领导班子、党员队伍以及党群干群关系,征求各方面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公推直选”的职位职数、任职资格条件、工作步骤、《选举办法(草案)》及组织领导等主要内容。要听取本部门党组(党委)对换届选举工作和实施方案的意见,争取本部门党组(党委)的工作指导和支持。实施方案报市直机关工委审核后,由各单位党组织实施。

  (三)宣传发动,营造氛围。通过召开动员会以及利用公开栏、网站等手段,进行广泛宣传,使本单位党员和群众了解“公推直选”的目的意义、职位职数、任职条件、推荐办法步骤等,以提高党员和群众的认知度和参与率。

  1、开展民主推荐。单位党组织通过组织推荐、党员推荐和群众推荐等方式,产生公开推荐人选。重点要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是党员推荐工作。所有正式组织关系在本单位的党员,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荐委员、书记、副书记人选。二是群众推荐工作。组织部分群众代表(单位群众人数少于30人的,全部参加公推;群众人数多于30人的,参加公推的群众人数不低于群众总数的20%,且最低不少于30人)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荐产生委员、书记、副书记人选。组织推荐具体在推荐人选资格审查、候选人初步人选确定及考察、候选人预备及正式人选确定的过程中予以体现。对部分党员、干部因公出差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民主推荐大会的,要采取灵活的投票方式,可采取手机短信投票、电话投票、网络投票等方式进行,切实尊重党员、干部群众的合法权利。另外,党员群众联名推荐的,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联名人数必须在5人以上,写明被推荐人基本情况(姓名、单位、职务)、推荐理由、推荐职务,并由全体推荐人签名;自我推荐的,由符合候选人条件的党员填写党组织班子成员候选人自荐表。

  2、对初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由现任党组织委员会以党内民主推荐为主要依据,党外群众推荐结果为参考依据,讨论并提出组织推荐意见,一般按正式候选人(含差额)的人数1.5倍确定初步人选名单,并报“公推直选”领导小组审查。

  3、对初步人选进行公示和民主测评。由现任党组织委员会组织党员对初步人选进行公示和民主测评。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期间,对公示对象有不良反映的,经党组织调查核实,认定影响其任职资格条件的,取消其初步人选资格,并向推荐人说明情况;对公示对象本人主动提出不作为人选,并经党组织同意的,则需由公示对象本人配合党组织向推荐人做好解释工作。民主测评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既可以采取召开党员大会的形式统一进行,也可以以党支部或党小组为单位分散进行。参加民主测评的党员不得低于本单位、本部门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

  4、确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和正副书记人选建议名单。根据公示和测评情况,公推直选领导小组按不低于应选名额20%的差额比例拟定下届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同时,提出正副书记(含纪委正副书记)人选建议名单。其中,正副书记建议人选可等额确定,也可差额确定。正副书记建议人选必须是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市直工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考察后,予以批复,并在适当范围内对正式候选人进行公示。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经市直工委批复同意即成为委员正式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选举。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人选经市直工委批复同意后,在新一届委员会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此间,可采取适当形式组织下届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与党员见面交流,进一步了解党员对党组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组织全体党员大会,直接投票选出新一届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和正副书记。选举大会可设旁听席,邀请部分本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员)代表参加旁听。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为了保证党支部的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1)患有精神病或因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6)已经回原籍长期居住的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因特殊情况,没有从原单位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确定不能参加选举的。凡上述情况之外的党员不能参加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仍应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列。

  2、正式投票前,可组织委员候选人作自我介绍,书记、副书记候选人作竞职演讲、任职承诺和回答与会党员的现场提问。

  4、在委员选举中,经上级党组织批复同意的正副书记候选人如果没有当选,由新当选的党组织委员会从其成员中研究提出正副书记候选人建议名单,请示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再进行选举。

  5、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必须是当选的委员。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之后,可根据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由党组织推荐、10人以上党员联名推荐以及委员自荐等办法,推荐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组织推荐和党员联名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联名推荐和自荐应采取书面形式。

  6、新当选的委员会,根据上级党组织关于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人选的批复以及党员大会现场党员联名推荐提名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情况,召开委员全体会议,研究确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先由纪委委员会议研究确定纪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再由党委委员会议研究确定党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并研究通过纪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主持人,由全体委员民主讨论确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既可等额确定,也可差额确定。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市直单位党组织中开展“公推直选”工作,是我市深化干部制度改革,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政治性、政策性教强。为此,市委成立由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张显忠任组长,组织部副部长薛宏斌、市直工委书记牛宗凡、市直工委副书记朱万里任副组长,陈长静、刘瑞江、高立平、桑林庆、卢灿军为成员的“公推直选”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部门党组(党委、总支、支部)要站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把开展“公推直选”工作作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举措,列入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公推直选”工作的顺利进行。各部门党组(党委)要按照“公推直选”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

  (二)分步推进,确保实效。“公推直选”工作要讲求效率,降低成本。对“公推直选”结果应进行多层次探索应用,把“公推直选”与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后备干部结合起来。同时,在“公推直选”工作结束后,要对“公推直选”工作全过程各个环节及结果进行全面总结,并注重后续调查分析,不断研究改进、完善“公推直选”工作的办法和措施。

  (三)加大宣传,严肃纪律。在市直单位党组织中推行“公推直选”,要依法按章办事,充分尊重党员群众的意见,坚持走群众路线,通过各种积极有效的工作措施把党的主张转化为党员群众的自觉行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搞暗箱操作;要坚持把择优权交给党员和群众,不搞行政命令;要尊重党员群众的民主选择,正确对待选举结果。同时,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公推直选”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严明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确保“公推直选”工作取得实效。对“公推直选”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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